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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物資供銷和價格管理規定(試行)

第壹條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以下簡稱合營企業)在國內采購的物資,按照《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的規定辦理,企業可根據生產的特殊需要,直接與物資生產單位簽訂定點供應合同;或者建立原料生產基地,保證供應;也可以在國內各種商品展銷會和貿易市場購買。第二條合營企業可在中國廣州出口商品交易會或在本市舉辦的出口商品交易會上銷售其產品,但本實施細則第六十二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合營企業在中國銷售產品時,除本實施細則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以外,還可以在中國的各種商品交易會和貿易市場銷售。第三條合營企業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進口國家規定需要進口許可證的物資,未經審批機關批準,或者批準的數量不能滿足企業生產經營需要的, 合營企業可向上海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外經貿委)申請,報請審批機構安排經營物資的主管單位供應,並按進口價格以外匯結算。 第四條合營企業在批準的經營範圍內,出口國家規定需要領取出口許可證的產品。如審批機關不同意出口,或同意出口的數量少於需要出口的數量,企業可向市外經貿委申請,由審批機關推薦安排外貿公司購買,並按出口價格結匯。第五條合營企業進口或出口的物資,根據國家規定需要領取許可證的,應編制年度進口計劃或年度出口計劃,每半年申領壹次許可證。在每個許可證的範圍內,可以批量進口或出口。

企業需要進口或出口超過原年度計劃的,可以申請追加計劃。

企業編制年度進出口計劃、申領進出口許可證、申請追加計劃的時間,可根據業務發展需要決定。第六條受本市委托簽發進出口許可證的單位,應在接到企業申請後5日內簽發或轉交上級發證單位簽發。第七條合營企業在中國境內采購貨物和服務的價格,按照《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的規定辦理。對《實施條例》第六十五條第(壹)項、第(二)項以外的可納入計劃供應的燃煤、車用油等物資的采購,應按計劃供應計算價格;不能列入計劃供應的,按浮動價格或議價計算。向合營企業提供服務的成本,可以按照提供服務的企業主管單位核定的價格計算。第八條合營企業可以向物資部門購買物資部門自行進口的物資,並按代理價格支付貨款。

經營物資和提供勞務的企業主管單位不得隨意提高合營企業的價格,違者承擔法律責任。第九條合營企業在中國境內銷售產品的出廠價和零售價,除經物價管理部門批準可參照國際市場價格定價,並收取人民幣外,應根據國家價格管理規定,參照國內同類產品價格(包括計劃價格和浮動價格)確定。合營企業制定的產品銷售價格,應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備案。

合營企業產品的出口價格,由合營企業自行確定,並報企業主管部門和物價管理部門備案。第十條合營企業的產品,按合營企業合同規定主要在國內銷售,因國內缺門或供應不足需要進口時,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可由所需單位按國際市場價格用外匯從合營企業購買。第十壹條合營企業的產品可以參加本市或全國的產品質量評比。

產品質量好的,可由本市頒發或申請國家頒發的優質產品證書。第十二條經批準,合營企業可在國外和港澳臺地區設立經營機構,配備和培訓管理人員。第十三條本規定適用於在本市舉辦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和華僑商人,以及港、澳、臺商在本市舉辦的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可參照本規定執行。第十四條本規定由市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負責解釋。第十五條本規定自1984年12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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