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申請執行人變更或者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作為被執行法人,直接管理的負債財產仍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
第八條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政府有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和行業協會,以便有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信用懲戒。
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
國家工作人員、人大代表、CPPCC委員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失信情況通報其所在單位和有關部門。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上級單位、主管部門或者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