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銀行擔保履約:
可自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的對外支付,其擔保履約資金可來源於其向反擔保人提供的外匯墊款、反擔保人以外匯或人民幣形式存放的保證金,或反擔保人支付的其他款項。反擔保人可憑擔保履約證明直接辦理購匯或付款手續。
2、非銀行機構或企業的擔保業績:
(1)可憑外匯局蓋章的擔保登記文件直接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項下購匯和對外支付。辦理國際收支間接申報時,必須填寫擔保登記時取得的業務編號。
(2)在境外債務人清償境內擔保人承擔的債務前(債務人因破產、清算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的除外),擔保人未經外匯局批準,必須暫停簽訂新的境內保險和境外借款合同。
(3)未登記,但需要申請擔保履約的,擔保人須先向外匯局申請內保外貸登記,再持補充登記文件到銀行辦理擔保履約手續。外匯局在辦理補登記前,應將其移交外匯檢查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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