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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的內部審計制度

江蘇東源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制度(2008年修訂)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加強對江蘇東源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

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監督,防範

和控制風險,增強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合理保證公司與財務報告和信

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業務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保護投資者的合

法權益,根據《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深圳證券交易

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特別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

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修

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

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

務環節所進行的內部審計工作。

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審計機構或人員依

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的規定,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

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壹種

評價活動。

第四條本規範所稱內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會(或者由公司

章程規定的總經理、總經理辦公會等類似的決策、治理機構,以下簡

稱董事會)、管理層和全體員工***同實施的、旨在合理保證實現以下

基本目標的壹系列控制活動:

(壹)企業戰略;

(二)經營的效率和效果;

(三)財務報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實、可靠和完整;

(四)資產的安全完整;

(五)遵循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監管要求。

有義務對外提供財務報告的企業,應當確保財務報告及管理信

息的真實、可靠和完整,具備條件的,還應同時實現其他控制目標。

第五條公司董事會應當對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

負責,重要的內部控制制度應當經董事會審議通過。

公司董事會及其全體成員應當保證內部控制相關信息披露內容的真

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內部審計部門應當保持獨立性,不得置於財務部門的領

導之下,或者與財務部門合署辦公。

第七條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

公司應當配合內部審計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不

得妨礙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

第二章審計機構與審計人員

第八條依據完善公司治理結構和完備內部控制機制的要求,在

公司董事會下設立審計委員會,制定審計委員會議事規則並予以披

露。審計委員會成員應當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獨立董事應占半數以

上並擔任召集人,且至少應有壹名獨立董事為會計專業人士。

第九條在審計委員會下設立審計部,在審計委員會指導下獨立

開展審計工作,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

第十條審計部應當配置具備必要專業知識、相應業務能力、堅

持原則、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專職審計人員從事內部審計工作,且專

職人員應不少於三人。

第十壹條審計部設負責人壹名,全面負責審計部的日常審計管

理工作。負責人必須專職,由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審計部

負責人必須具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及實際內部審計工作經驗。

第十二條審計人員開展內部審計工作應當保持獨立性,堅持客

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則。

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實行崗位資格和後續教育制度,本公司

應當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四條審計部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費,應當列入公司預算,由

本公司予以保證。

第三章審計機構的職責與權限

第十五條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審計部的內部審計工作時,

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1、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

2、至少每季度召開壹次會議,審議審計部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

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壹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審計

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

4、協調審計部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

之間的關系。

第十六條審計部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是:

1、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

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

評估;

2、對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

公司的會計資料及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

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

限於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願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

3、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

節和主要內容,並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註和檢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為;

4、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壹次,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內部

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

5、審計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

交次壹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並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兩個月內向

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審計部應當將審計重要的對

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

息披露事務等事項作為年度工作計劃的必備內容。

6、審計部應當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並根據實際情

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

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

7、內部審計通常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

露事務相關的所有業務環節,包括但不限於:銷貨及收款、采購及付

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

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審計部可以根據公司

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

第十七條審計部的主要審計權限:

1、有權要求本公司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

的參股公司按時報送生產、經營、財務收支計劃、預算執行情況、決

算、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文件、資料等;

2、參加公司有關經營、財務管理決策、工程建設、對外投資、

重大合同等有關會議;

3、參與有關業務部門研究制定和修改有關規章制度並督促落實;

4、審核有關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憑證、賬表、文件,現場

勘察檢查資金和財產,檢測財務會計軟件以及物流軟件等管理軟件,

查閱有關文件和資料等;

5、對與審計事項有關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詢查,並取得有關證明

材料;

6、對阻撓、妨礙審計工作以及拒絕提供賬表和有關資料的,有權

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責任的建議;

7、對公司提出改進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8、提出糾正、處理違反財經法規行為的建議。

第四章審計工作程序

第十八條制定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審計部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與當年的經營計劃,應在每個會計年

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次壹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第十九條審計工作程序

1、簽發內部審計通知書

審計部根據被審單位實際情況及審計工作進度安排,確定審計方

式,決定在合適時間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內部審計通知書。審計部填制

內部審計通知書,董事長簽發。年度定期審計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

被審計單位送達內部審計通知書;年中不定期審計,審計部可以直接

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計。

2、成立審計小組

審計部根據內部審計計劃,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小組,並指定

主審人員,審計小組實行主審負責制。必要時,可申請其他專業人員

參與審計或提供專業建議。

3、確定審計方式

審計部根據被審單位實際情況及審計工作進度安排,確定審計方

式,可以采取就地審計和送達審計;可以實行年度定期審計和年中不

定期審計。年度定期審計在實施審計三日前,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內部

審計通知書;年中不定期審計,審計部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實施審

計。

4、實施審計

審計小組依據內部審計項目計劃,由主審人員負責安排相關人員

具體審計。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審計調查時,應當出示審

計人員的工作證件和審計通知書副本。

5、提交審計報告

審計小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

員詢問並提出改進的建議,審計終結,依據審計工作底稿,做出審計

報告,提出審計意見,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後,報送分管領導,同時

送達被審計單位。

6、被審計單位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按照審計要求提出整改方案,

明確整改進度和責任人,報送審計部。

7、後續審計

審計部應當對主要項目進行後續審計,監督檢查被審計單位對整

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和整改效果。

第五章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審計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

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壹次內部控制

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範圍、審

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

第二十壹條內部控制審查和評價範圍應當包括與財務報告和信

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審計部應當將對

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

息披露事務等事項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

效性作為檢查和評估的重點。

第二十二條審計部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

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

第二十三條審計部應當適時安排內部控制的後續審查工作,監

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並將其納入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

第二十四條審計部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

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深交所報告並予

以披露。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風

險、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後果,以及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

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1、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

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並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

況;

4、涉及委托理財事項的,關註公司是否將委托理財審批權力授予

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托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

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托理財的進展情況;

5、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註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

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

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範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

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包括保薦機構

和保薦代表人,下同)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第二十六條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後及

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1、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2、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壹致;

4、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

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第二十七條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

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1、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2、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範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

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3、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有可實施性;

4、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如適用);

5、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註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八條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後及時進行

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1、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並及時予以更新;

2、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

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回避表決;

3、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並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

(如適用);

4、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

是否明確;

5、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

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

6、交易對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

7、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

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九條審計部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

況進行壹次審計,並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

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1、募集資金是否存放於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

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

2、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

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

期相符;

3、是否將募集資金用於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

金用途的投資,募集資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現象;

4、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

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

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監事會和保

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如適用)。

第三十條審計部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

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1、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

2、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

3、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

4、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

5、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

第三十壹條審計部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

和實施情況時,應當重點關註以下內容:

1、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

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響的參股公司的

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

2、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範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

審核、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

的範圍和保密責任;

4、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

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5、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

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

6、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

第六章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條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審計部出具的評價報告及相關

資料,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

施情況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至少

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

2、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及其處理情況(如適用);

3、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實施的有關措施;

4、上壹年度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情況(如適

用);

5、本年度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工作完成情況的說明。

董事會應當在審議年度報告的同時,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形

成決議。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發表意見,

保薦人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進行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

6、公司在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審計的同時,應當至少每

兩年要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有效性出

具壹次內部控制鑒證報告。深交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7、如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無保留結論鑒

證報告的,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當針對鑒證結論涉及事項做出專項

說明,專項說明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鑒證結論涉及事項的基本情況;

(2)該事項對公司內部控制有效性的影響程度;

(3)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對該事項的意見;

(4)消除該事項及其影響的具體措施。

8、公司應當在年度報告披露的同時,在指定網站上披露內部控

制自我評價報告和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控制鑒證報告(如有)。

第七章審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三條審計終結,審計部應在十五日內對辦理的審計事項

建立審計檔案,實行誰主審誰立卷,審結卷成,定期歸檔的審計檔案

管理責任制度。

1、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

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

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2、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

計工作底稿,並在審計項目完成後,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

理並歸檔。

3、審計部應當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

規定,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工作底稿

及相關資料的保存時間。

第八章監督管理與違規處理

第三十四條公司應當建立審計部的激勵與約束機制,對內部審

計人員的工作進行監督、考核,以評價其工作績效。如發現內部審計

工作存在重大問題,公司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處理相關責任

人,並及時向深交所報告。

第三十五條公司及相關人員違反本審計制度的,視情節輕重給

予相應處分。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審計部

提出處罰意見,報公司領導批準後執行。

1、拒絕、隱匿、謊報有關文件、憑證、賬薄、報表資料和證明

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

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和檢舉人員的;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審計制度,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審計人員,審

計部根據情節輕重,提出處罰意見,報公司領導批準後執行。

1、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職守、造成審計報告嚴重失真的;

4、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批準後實施。

江蘇東源電器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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