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將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
3月18日,上市公司三夫戶外發布更正公告,稱因工作人員失誤,公司錯填了人民幣1萬元的數據,導致出錯,將原高管薪酬“下調”了1萬倍。無獨有偶,上市公司飛力華董事長的年薪竟被“增持”至110億元,公司董的薪酬總額被“增持”至698億元。
類似的年報披露,烏龍事件年年有。隨著2018上市公司年報披露進入密集期,投資者等市場各方更加關註年報的真實性、規範性和透明度。2018的年報披露有什麽特點?如何監管年報信息披露?
有幾類問題值得註意。
2018以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得到規範,但仍存在三類潛在問題值得關註:壹是上市公司年報中可能存在的虛構業務。比如虛增資產、收入和利潤,塗改甚至偽造產權證明和重要營業執照等違法違規行為,特別是少數涉嫌無視監管紅線、挑戰法律底線的惡性案件,需要加強監管。二是年報中涉及的商譽減值和“業績洗澡”需要進壹步夯實監管基礎。第三,年報中涉及的違規占用資金和對外擔保值得關註。
對於這些問題,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今年的年報監管中,首要任務是以年報信息披露真實性為重點,嚴厲查處財務數據造假、信息披露失真等違法行為,主要包括年報內容和格式指引是否真實、準確、完整,相關信息披露是否及時。比如上市公司就不適用,要註意其理由和合理性。壹方面,重點打擊虛構業務、虛增資產、收入和利潤、塗改甚至偽造產權證明和重要營業執照的行為,特別是依法嚴懲無視監管紅線、挑戰法律底線的惡性案件。另壹方面,今年年報的監管要重點加強商譽減值的監管,加強對是否計提商譽減值的監管,督促上市公司有節奏、合理地計提商譽減值,避免商譽減值集中計提帶來的風險。
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商譽相關問題上,將重點關註上市公司是否定期或及時進行商譽減值測試,在此過程中是否考慮特定商譽減值跡象的影響,不得以業績補償承諾為由進行商譽減值測試;關註上市公司是否在合理分配商譽賬面價值的基礎上進行商譽減值測試,適當計提商譽減值損失;關註上市公司是否充分、準確、真實、及時地披露了與商譽減值相關的重要信息。
監管針對三個領域。
今年以來,證監會對10家涉嫌信息披露違規的上市公司進行了立案調查。今年的年報監管還會有哪些重點領域?
日前,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今年證監會系統將在年報中堅持問題導向、風險導向監管,聚焦當前市場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潛在風險,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具體來說,在監管中,我們主要針對三個重點領域。首先是“打假”,重點在於信息披露的真實性;二是“固本”,打擊非法占用上市公司資金;三是“強基礎”,註重上市公司的規範治理。對於違法違規行為,證監會系統將及時發現、制止、查處,做到“從嚴從快”、“露頭就打”。
有接近監管部門的人士透露,監管部門將從決策合規性、披露及時性等角度,重點關註上市公司與關聯方的資金往來以及上市公司對外擔保情況。比如存在非經營性占用的,要督促相關主體公開相關信息,盡快解決。同時,監管部門也將加強對並購重組的持續監管,尤其是後續執行和業績承諾情況。加強對標的業績承諾的監管,重點關註標的業績不達標或準確達標公司業績的真實性,是否存在利潤調整行為。對於未完成業績承諾的,關註相關補償進展及上市公司采取的監管措施。對拒不履行賠償義務的,要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完善制度,關愛市場
a股歷史上曾有兩家上市公司因重大信息披露違規被強制退市,分別是珠海袁波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和江蘇亞百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根據2018發布的《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執行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幹意見〉的決定》,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欺詐發行或其他涉及國家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將被強制退市。
不久前,證監會還修訂了上市公司治理指引。證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年報監管將以上市公司公司治理準則修訂為契機,進壹步推動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完善公司治理。上市公司治理規範的內容主要包括報告期公司治理的披露。如上市公司實際情況與證監會發布的規範性文件存在重大差異,上市公司及控股股東在業務、人員、資產、機構、財務等方面的獨立性,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規範運作,股份回購的公司治理機制安排等。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高管變更頻繁、公司規範運作基礎差、公司內部存在缺陷等也將是年報監管的重點。
對於年報披露中發現問題的處置,接近監管部門的人士透露,監管部門會及時介入,及時糾正。年報披露後,各地證監局將及時進行現場檢查,並按規定采取行政監管措施。符合立案標準的,堅決啟動立案檢查程序,不得以行政監督措施代替行政處罰。交易所方面,會在年報披露後及時進行年報審核,加大問詢力度,開門見山,按規定采取監管措施。
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院長劉紀鵬表示,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是中國資本市場改革和發展的重要任務之壹。信息披露的核心是將信息披露的責任和義務落實到能夠提前獲得未公開信息的人。證券監管部門應重點關註長期經營業績較差、不穩定的公司的信息披露,重點關註打擊內幕交易中信息披露的壹致性,加強外部力量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管。同時,提高上市公司違法信息披露成本,完善資本市場長遠發展的配套基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