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我國監管上市公司的行政主管部門主要有以下幾類:
當地政府、發改委等政府部門,主要負責企業市場經營、企業項目等問題的監管。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監督管理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發行新股、發行債券等資本市場業務。證監會內部又會設置很多細分部門,負責上市公司的細分業務。
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主要負責上市公司的日常監管、信息披露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二十壹條 本法所稱,是指其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
第壹百二十二條上 市公司在壹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的,應當由作出決議,並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壹百二十三條 上市獨立董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壹百二十四條 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
第壹百二十五條 上市公司董事與董事會會議決議事項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董事會會議所作決議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的無關聯關系董事人數不足三人的,應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