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證監會聯合發布《關於經濟犯罪案件起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規定了違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件的起訴標準。明確指出,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其資產虛增或者減少超過當期披露資產總額30%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壹新規對於規範當前資本市場意義重大,對於證券市場也是利好消息。
在此之前,已有多家上市公司因虛報資產利潤被證監會公開處罰。其中,“銀廣夏”、“東方電子”提供虛假財務報告案,“科龍電器”虛報註冊資本案等都在業內造成了較大影響。對於投資者而言,上市公司虛增的資產和利潤會導致投資者高價買入股票;業績的虛減將直接導致投資者年終分紅份額的縮水。
目前仍然有很多財務專家對壹些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提出質疑,包括東升科技和鄂爾多斯。
《補充規定》還明確規定了損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背信案件、內幕交易和泄露內幕信息案件、操縱證券期貨市場案件、利用委托財產背信案件等四類經濟案件的起訴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