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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企業在獨立性方面要達到哪些要求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15條規定:“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生產經營有關的生產系統、輔助生產系統和配套設施,合法擁有與生產經營有關的土地、廠房、機器設備以及商標、專利、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具有獨立的原料采購和產品銷售系統;非生產型企業應當具備與經營有關的業務體系及相關資產。”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發行人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經營管理機構,獨立行使經營管理職權,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間不得有機構混同的情形。”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18條規定:“發行人資產完整,業務及人員、財務、機構獨立,具有完整的業務體系和直接面向市場獨立經營的能力。”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27條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規定:“發行人具有嚴格的資金管理制度,不存在資金被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以借款、代償債務、代墊款項或者其他方式占用的情形。”

《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指引》規定,“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業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業務獨立,不得通過下列任何方式影響上市公司業務獨立:(壹)與公司進行同業競爭;(二)要求公司與其進行顯失公平的關聯交易;(三)無償或以明顯不公平的條件要求公司為其提供商品、服務或其他資產;(四)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範性文件規定及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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