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指標的設定應該是評價對象的各個方面,並且合理構造層次數量和指標數量。這樣,才能科學地反映評價的對象,才能正確地表達評價的目的。如何劃分層次和指標沒有壹個絕對的客觀標準,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選擇評價指標,既要考慮正面收益,也要考慮負面風險,只有全方位的指標才能保證評價內容的完整性。
2.重點性原則
在選擇評價指標時,不可能事無巨細,面面俱到。如果將反映信息化績效的多項指標壹並羅列,既無法突出綜合指標的高度概括功能和在評價中的主導作用,也誇大了壹些具體指標對評價工作的影響程度,造成評價判斷邏輯不清,主次不明,難以實現全面準確反映信息化績效的基本目標。要盡可能篩選與目標關聯最緊密的重要指標,指標設置數量要盡可能精簡和概括,對於次要指標可以進行適當粗略化。
3.層次性原則
對於反映企業信息化績效的多重指標應該進行分析歸類,壹方面將主要的、概括性強的指標作為評價的主導指標,放在評價的第壹層次,形成績效評價的內在核心,將概括性稍差、從屬性的指標放在第二層次,以此類推。這樣有助於明確指標之間的內在聯系,以利於簡化評價過程。
4.準確性原則
在選擇評價指標時,必須對評價指標所反映的內容進行明確,確保指標的含義清楚,如果評價指標模棱兩可,就會影響評價結果,甚至使評價無法進行。
5.可比性原則
評價指標的建立要能夠保證不同企業之間具有較好的可比性。指標體系內部及外部的同類指標之間要能夠比較,同壹指標要具有歷史可比性。
6.可度量原則
在選擇關鍵績效指標時,需要遵循可度量的原則。可度量是指績效指標針對對企業目標起到增值作用的系統輸出而設定,指標本身或者是定量的,或者是行為化的,驗證這些指標的數據與信息可以獲得,容易度量與界定。此外,數據資料應收集方便,計算簡單。
7.動態性原則
在信息化建設的不同階段,要根據工作重點對指標進行調整和改變。
8.獨立性原則
同壹層次的評價指標之間應該盡可能獨立,指標的關聯性應該盡可能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