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持錄取通知書(或調動通知書)到原單位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轉移。如果原單位有社保管理員,可以委托接收函。
3.原單位社保經辦機構同意轉出,出具《轉出人員名單》,包括姓名、身份證號、轉入轉出單位信息、工作時間、繳費截止時間等信息;《個人繳費記錄單》包含姓名、繳費明細、月供、賬戶余額等信息。
4.攜帶證件到現單位社保中心辦理轉移。
法律依據: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第五條跨省流動就業的被保險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壹)參保人員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的,由戶籍所在地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武產機構及時為其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2)參保人員未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於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0周歲的,應當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的全部繳費情況。再次,參保人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內的繳費本息全部轉移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調入,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上述年齡限制,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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