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社會保險* * *涵蓋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生育保險五個險種。
3.每年7月,參保單位應向市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中心或辦理參保登記的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下壹結算年度的社會保險繳費基數。
4.參保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應由參保職工本人簽字或公示確認。
繳費人未按規定申報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暫按其月繳費基數的110%確定。
5.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和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的繳費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