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復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已對失信行為進行了糾正,並取得明顯成效,該失信行為的不良社會影響已基本消除。
(二)該失信行為自糾正之日起,1年內未再發生同類失信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予以信用修復:
(壹)1年內有嚴重失信行為的,或1年內有3次及以上較重失信行為的。
(二)企業已進入破產程序的。
(三)距離上壹次信用修復時間不到1年的。
(四)5年內信用修復累計滿2次的。
(五)5年內同壹類失信行為已修復1次的。
(六)社會法人接到信用提醒後無故不糾正相關失信行為或者無故不參加約談、約談事項不落實,經督促後仍不履行的。
(七)省、市、縣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認為存在不能實施信用修復的其他失信行為。
信用修復程序如下:
(壹)提出申請。申請人向信用修復機構提出書面信用修復申請(申請表見附件1),提交法人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證(營業執照)復印件壹 份;法人授權經辦人辦理相關事項授權委托書壹份;經辦人身份證復印件壹份;並提交由新沂市公***信用信息查詢服務平臺1個月內出具的《社會法人信用信息查詢報告》。
(二)受理申請。信用修復機構根據申請人實際情況,結合《社會法人信用信息查詢報告》,作出是否同意受理的決定。如果有不符合信用修復條件情形出現的,則不予受理。
(三)提出修復意見。決定受理的,由信用修復機構根據申請人整改情況及管理要求,提出修復意見。
(四)公示。同意信用修復的,信用修復機構在互聯網門戶網站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社會法人或自然人提出異議的,信用修復機構重新審定申請人失信行為及評估整改情況並提出修復意見。
(五)數據處理。公示期間無異議的,公示結束後,信用修復機構將信用修復信息納入本單位信息系統,同時按照信用信息報送渠道報送至新沂市社會法人信用基礎數據庫,並向市公***信用信息中心提供《信用修復決定書》(見附件2)。市公***信用信息中心自收到《信用修復決定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完成數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