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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社會團體的過程是怎樣的?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具體程序如下:

(1)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發起人向登記機關提交設立申請材料;

(二)登記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向發起人發出協會成立登記通知書;

(三)發起人接到通知後3個月內,開展設立工作,召開創立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

(四)設立工作完成後,發起人在“中國社會組織網-社會組織網上辦事大廳”填寫設立登記材料;

(5)網上申報材料經登記機關審核同意後,發起人打印相應紙質材料,經業務主管單位蓋章後報送我部;

(六)登記主管機關發給成立登記批復和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七)社會組織成立後,應當在民政部公務員服務中心申請刻制印章,在全國組織機構代碼中心辦理組織機構代碼證,在稅務部門辦理稅務登記,在銀行開立銀行賬戶,完成後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1)向登記機關(民政部門)申請名稱核準: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反社會公德。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和活動區域相壹致,準確反映其特點。帶有“中國”、“全國”、“中國”字樣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名稱,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批準,地方性社會團體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國”字樣。

(2)向登記管理機關民政部門提交下列文件:①由5名以上發起人簽署的社團成立申請書(行業協會、商會等社會組織的發起人人數應在10人以上);(2)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法律法規規定需行政審批,政法類、宗教類社會團體需業務主管部門);(三)法人登記申請書;④章程草案;⑤發起人(包括個人和單位)及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和身份證明;⑥驗資報告;7.辦公場所證明;(八)會員名單;⑨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其他材料。

登記機關(民政部門)應當在受理後20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設立的決定。

社會團體的名稱有什麽要求?

(1)社會組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布和活動區域相壹致,準確反映其特點;

(二)全國性社會團體的名稱可以冠以“中國”、“全國”、“中國”字樣,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和地方性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上述字樣;

(3)社會組織壹般不以人命名。

被準予登記的社會組織,應當自收到民政部門準予登記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召開成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選舉產生組織和負責人,並向民政部門提交有關材料,申請領取《社會組織法人登記證》。符合條件的,頒發《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

法律依據: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條社會團體的成立,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

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

下列組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的登記範圍:

(壹)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國務院設立管理機關批準的組織,經國務院批準免予登記;

(三)經本單位批準,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成立,並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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