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陜西省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監督保障機制

第壹條為規範全省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考核(以下簡稱考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成立由本級政府辦公廳(室)、監察、政府法制、政府信息公開機構等部門參加的政府信息公開考核小組(以下簡稱考核小組),按照分級負責、分級管理、客觀公正、民主公開、務實管用的原則開展考核工作。

第三條省、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鄉鎮人民政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評估內容:

(壹)政府信息公開。

1.政府信息公開的及時性、準確性和方式(政府網站、政府公報、新聞發布會、報刊、廣播電視等));

2.受理、辦結、申請人滿意率和拒絕依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3 .政府信息公開目錄和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完善,便於操作並及時更新;

4 .政府信息查閱場所、設施和服務;

5.政府信息公開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改進。

(二)政府信息公開制度的建設和實施情況。

1.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制度的構建與實施:

2.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價體系的構建與實施:

3.政府信息公開評估體系的構建與實施:

4.實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費用制度。

(三)政府信息公開機構建設。

第五條評估的基本程序:

(壹)評估小組制定評估計劃;

(二)向被評估單位發出評估通知書;

(三)被考核單位進行量化百分位數自評,並形成書面報告報考核小組;

(四)在對被考核單位進行綜合考核的基礎上,考核小組提出考核等級意見,報同級政府審批。

第六條評估方法:

采取部門自查、專項檢查和綜合評價。

(1)每年11年底前由各單位組織自查。

(二)專項檢查由考核組根據年度工作重點制定計劃,確定檢查內容和被檢查單位,並按計劃組織檢查。

(三)綜合考評由考評小組根據自查、專項檢查、年度政府網站考評結果、社會評價、投訴受理等情況綜合評定。

第七條政府信息公開考核采用百分制量化考核方式,考核結果分為優秀、達標和不達標三個等級。具體量化標準由省政府信息公開機構按年度制定,經省政府辦公廳批準後實施。

第八條考核結果與政府機關年終工作考核掛鉤。考核優秀的給予專項獎勵,不達標的由本級政府通報批評並限期整改。

第九條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信息公開的考核。,應按照國務院主管部門或機構制定的有關規定並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10日起實施。第壹條為加強對全省各級政府信息公開的社會監督,不斷提高政府信息公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陜西省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社會評議,是指本省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聽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以下簡稱公眾)的批評、意見和建議的活動。

第三條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社會評價的對象是各級政府及其部門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下簡稱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四條社會評議主要收集公眾對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政府信息公開下列工作的批評、意見和建議:

(壹)是否按照法規和規定確定的公開方式和範圍公開政府信息;

(二)政府網站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及時性、準確性和查詢工具的便捷性;

(三)政府信息獲取場所、設施建設及相關服務的評估;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評價遵循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則;

(五)對收費合法性的評價;

(6)其他。

第五條社會評議工作由各級政府辦公廳(室)采取問卷調查、網上評議、召開座談會等方式進行。

第六條評價順序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評估結果是政府信息公開評估的重要依據之壹。

第七條市、縣、區政府辦公廳(室)應當於每年1年底前完成上壹年度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價匯總,上報上壹級政府辦公廳(室),並在同級政府門戶網站上公布。

省政府辦公廳應於每年2月底前完成對各設區市和省政府部門上壹年度社會評價的匯總,並通過政府網站向社會反饋。

“情況總結”包括:社會評議情況、評議事項、公眾意見、改進措施、取得的效果等。,並附上社會評價活動的相關資料。

第八條各級行政機關和公共企事業單位對“社會評議”存在的問題,要制定改進措施,有條件的,應及時改進;暫時不具備條件的,應向公眾說明。

第九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6日起施行。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全省政府信息公開的監督,及時糾正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中的違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陜西省信息公開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政府信息公開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省、市、縣、區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機關(以下簡稱行政機關)。

第四條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責任追究,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教育與懲戒相結合、以教育為主的原則。

第五條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監察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將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壹)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價等工作制度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方式、程序、時間和內容發布政府信息的;

(三)接到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舉報,不積極處理的;

(四)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機制的;

(五)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新聞發布等制度的;

(六)未按時公布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的。

第六條行政機關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監察機關和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予以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不按照規定和規定公開政府信息的;

(二)不及時更新政府信息公開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三)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及時、內容不準確的;

(四)依法應當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未公開的;

(五)違法公開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以及其他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六)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不依法受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復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擅自發布政府信息的;

(八)不受理或者不答復有關政府信息公開的舉報和投訴的;

(九)違反規定,規定政府信息公開收費或者通過其他組織和個人以有償服務形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十)其他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行為。

第七條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調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八條本辦法自2008年6月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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