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區單位性質分類
1.事業單位:指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如社區服務中心、公立學校、公立醫院等。
2.社會團體: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如社區協會、誌願者組織等。
3.民辦非企業單位: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如民辦學校、民辦醫院、民辦養老院等。
4.企業法人:指具有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資金數額、企業名稱、組織章程、組織機構、住所等法定條件,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經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經濟組織。如社區內的商業企業、服務型企業等。
二、如何確定社區單位性質
確定社區單位性質時,需要綜合考慮該單位的創辦背景、資金來源、業務範圍、管理方式等因素。壹般來說,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1.查看單位的註冊資料,了解其所有權結構和資金來源;
2.分析單位的業務範圍和提供的服務類型;
3.了解單位的管理方式和組織架構;
4.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對單位性質的界定。
三、填寫註意事項
在填寫社區單位性質時,應註意以下幾點:
1.準確理解並區分不同性質的單位,避免混淆;
2.根據單位實際情況選擇相應的性質,確保填寫準確;
3.如有疑問,可咨詢相關部門或專業人士,以獲取準確指導。
綜上所述:
社區單位性質的填寫應根據單位的職能、業務範圍、所有權結構等因素進行分類,常見的性質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法人等。在填寫時,應準確理解並區分不同性質的單位,根據單位實際情況選擇相應的性質,確保填寫準確。同時,可參考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文件對單位性質的界定,如有疑問可咨詢相關部門或專業人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八十七條規定:
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非營利法人以其取得的事業收入、捐贈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為財產來源,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營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非營利法人終止時,不得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剩余財產。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用於公益目的;無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的,由主管機關主持轉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並向社會公告。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第二條規定: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國家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