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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新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整潔、優美、文明、宜居的城市環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轄區內的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第三條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堅持統壹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第四條市、區(含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市容環境衛生綜合管理目標,采用先進方法提高公眾服務能力,將市容環境衛生所需維護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建立以公共財政為主、社會資金為輔的多元化投入機制,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運營。第五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全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承擔本行政區域內市容環境衛生的具體管理工作。

規劃、財政、公安、環保、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依法履行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職責。

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依法對違法建築和設施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的相關工作。居(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街道辦事處和鎮人民政府做好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第六條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和重大執法決定合法性審查制度。

行政執法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堅持公正文明執法。第七條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對損害或者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投訴或者舉報,應當及時受理和調查處理,在七日內反饋投訴人或者舉報人,並為個人信息保密。第八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責任區制度,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意識,培養文明行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第二章市容管理第十條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臨街建築的頂部、立面、平臺和窗戶不得懸掛、晾曬或堆放影響市容的物品。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第十壹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場地經營、操作、陳列商品、堆放物品,影響市容的;

(二)在戶外擺放或者銷售祭祀用品的;

(三)擅自在道路和公共場地上修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四)擅自改建、擴建建築物的;

(五)腳手架、屋頂腳手架。

違反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壹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可以並處壹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二條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編制戶外廣告和牌匾專項規劃,制定設置規範,並向社會公布,嚴格執行。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經市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準。

戶外廣告、牌匾應當符合設置規範,產權人或者使用人應當負責戶外廣告、牌匾的日常維護,保持安全、整潔、完好,不得影響市容。

違反本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可以並處壹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第十三條區人民政府應當在住宅小區和相應的公共場所設立信息發布欄,供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發布便民信息。信息發布欄由物業企業或街道辦事處或鎮人民政府管理。

未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在建築物、構築物、電線桿、街桿、走廊、道路等公共設施和樹木上刻畫、塗寫、噴塗或者懸掛、張貼宣傳品。禁止跨道路設置宣傳品。

違反本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五百元以上壹千元以下罰款。第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道路和居住區應當納入機動車停車泊位規劃,並合理設置。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在道路、居民區及其周邊等公共場所劃定停車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人行步道等公共場所劃定停車位或者設置障礙設施。

違反本條第三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拆除障礙設施,可以並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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