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的發展,現在信息的保密手段是有很多的,但相應的竊取秘密的方式也有很多。涉密信息系統是有壹定的安全保密要求的,按照國家有關標準,涉密信息系統的建設是需要達到較高的安全等級的計算機系統。壹、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須杜絕的行為1、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2、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3、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處理國家秘密信息;4、擅自卸載、修改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5、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或者改作其他用途。二、對涉密信息系統的保護涉密信息系統應當按照國家保密標準配備保密設施、設備。保密設施、設備應當與涉密信息系統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運行。涉密信息系統投入使用前,應當經設區的市級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檢查合格。三、涉密信息系統的定義比如,壹些企業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為保護其商業秘密而采取了許多安全保密的技術和管理措施,達到了較高的安全等級,但由於其中沒有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就不能算是涉密信息系統;而有壹些黨政機關的涉密網,範圍很小,只在壹間或幾間房內的若幹臺計算機聯網,采取了較封閉的物理安全措施,與外界物理隔離,雖然沒有采用更多的安全保密技術,系統安全等級並不是很高,但由於管理嚴密、安全可控,系統中又運行了國家秘密信息,這些系統就屬於涉密信息系統。對涉密信息系統的管理須杜絕的行為主要有:不得將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接入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不得在未采取防護措施的情況下,在涉密信息系統與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之間進行信息交換;不得使用非涉密計算機、非涉密存儲設備存儲和處理國家秘密信息;不得擅自卸載涉密信息系統的安全技術程序、管理程序;不得將未經安全技術處理退出使用的涉密計算機、涉密存儲設備贈送、出售、丟棄;不得在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線和無線通信、互聯網及其他公***信息網絡中傳遞國家秘密。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第四條 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以下簡稱保密工作),實行積極防範、突出重點、依法管理的方針,既確保國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資源合理利用。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公開的事項,應當依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