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公自動化階段、內部網絡電子銀行(PC銀行、企業銀行、家庭銀行等)階段和網絡銀行階段。
銀行辦公自動化階段始於60年代中期,當時盡管計算機價格昂貴,但已具有了商業應用價值,銀行開始將其引入業務領域。壹些銀行類應用軟件的開發研制成功,使得通過電腦進行數據輸入、輸出和賬務處理的效率大大提高,計算機進入了實際業務應用階段。但此時每筆業務數據的審核、確認和錄入,還完全依靠銀行職員的手工操作,數據輸出的對象也是銀行內部人員。
到了80年代,網絡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與成本的大幅降低,為銀行業廣泛推廣應用網絡信息技術提供了有利的條件,內部網絡電子銀行開始興起。銀行客戶可以用專線與其開戶銀行的專用內部網絡連接,銀行則向其重要客戶提供專用軟件和接口,從而使客戶可以利用家中或公司裏的PC機,進行相關數據的傳輸和交換。同時,隨著銀行將網絡接線延伸到商業公司內部的財會部門和超級市場,ATM、POS開始普及使用。然而,這時能夠利用銀行內部網絡的客戶數量還較有限,費用也較大。90年代,互聯網技術顯示出了巨大的發展潛力,各主要金融機構開始上網,建立自己的網站。最初,銀行網站著重於業務廣告宣傳,並不涉及實質性的銀行業務,其主要原因是瀏覽技術和網絡傳輸安全性問題。1994年馬克安德裏森設計開發的NAVIGATOR瀏覽器和RAS①加密算法開始普遍采用,較有效地解決了這些問題。銀行網站進入了在線業務信息查詢階段,不僅提供其金融活動信息,也為用戶提供賬務信息查詢等服務。隨後,安全電子交易協議(SET:SecureElectronicTransaction)和安全套接層(SSL:SecureSocketsLayer)技術的形成,使網絡銀行浮出水面。
網絡銀行在歐美出現後,主要形成了兩種形式:
(1)網絡分支銀行。網絡分支銀行是原有的銀行與網絡信息技術相結合的結果,原有銀行利用互聯網作為新的服務手段,建立銀行站點,提供在線服務。其網上站點相當於它的壹個分支銀行或營業部,既為其他非網上分支機構提供輔助服務,如賬務查詢、劃轉等,也單獨開展業務,但其業務方式和側重點不同,壹些必須依賴於手工操作的業務需要依托於傳統的分支機構。這種形式的網絡銀行占了網絡銀行總數的90%以上。
(2)純網絡銀行。純網絡銀行起源於1995年開業的美國安全第壹網絡銀行(SFNB—SecurityFirstNetworkBank)。SFNB本身就是壹家銀行,是為專門提供在線銀行服務而成立的。純網絡銀行也可稱為“只有壹個站點的銀行”,這類銀行壹般只有壹個辦公地址,既無分支機構,也沒有營業網點,幾乎所有業務都通過網上進行。對於現金收付、貸款監督與調查、客戶投訴與糾紛處置等人工處理的業務,壹般采取兩種辦法解決:壹是委托代理機構,如郵政局、咨詢公司、事務所等;二是通過ATM機、數據倉庫與數據挖掘、合同風險明示等技術手段解決。據統計,截止到1998年第四季度,僅美國就有200多家銀行建立了網站,約占美國銀行總數的18%,其中網絡銀行有350家,占銀行總數的3%,有5家是純網絡銀行。預計,2000年以後,由於“千年蟲”問題不復存在,網絡銀行將以更快的速度發展。正是由於網絡銀行的發展速度很快,其標準、發展模式等都還處於演變之中,使得目前很難對網絡銀行進行規範的理論界定。不過,從現有的壹些定義和實際模式中,仍可以概括出網絡銀行的壹些基本要素。
根據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的定義,網絡銀行是指那些通過電子通道,提供零售與小額產品與服務的銀行。這些產品和服務包括:存貸、帳戶管理、金融顧問、電子帳務支付,以及其他壹些諸如電子貨幣等電子支付的產品與服務(BCBS,1998)。歐洲銀行標準委員會將網絡銀行定義為:那些利用網絡為通過使用計算機、網絡電視、機頂盒及其他壹些個人數字設備連接上網的消費者和中小企業提供銀行服務的銀行(BCBS,1999)。這些定義基本上是對現有網絡銀行實際情況的概括,主要區別是對網絡銀行外延大小的認定不同。但總的來說,都包括了以下幾個要素:
(1)電子虛擬服務方式。網絡銀行所有業務數據的輸入、輸出,都以電子的方式進行,而不是采用“面對面”的傳統櫃臺方式。
(2)運行環境開放。網絡銀行是利用開放性的網絡作為業務實施的環境,而開放性網絡意味著任何人只要擁有必要的設備、支付壹定的費用,就可進入網絡銀行的服務場所,接受銀行服務。
(3)真實的銀行業務。除了壹些必須依靠紙介質才能進行的業務以外,網絡銀行提供大部分傳統銀行業務的服務,像傳統銀行壹樣,持有金融資產與負債,這是區別網絡銀行與壹般銀行根本性的壹點。
(4)是業務實時處理。實時處理業務既是網絡銀行為客戶提供的便利,也是其生存的基礎。
網絡銀行的這些內在屬性,使網絡銀行較傳統銀行在壹些方面取得了自己獨特的優勢,這些優勢包括低廉的交易費用、能更好地擴展新的客戶市場、在行業競爭中保持積極姿態、滿足客戶便利服務的需求以及增加潛在收益等。
二、網絡銀行與傳統銀行的區別
與傳統銀行相比,網絡銀行在產業組織、業務種類、經營管理模式、資產負債結構等方面,都已有所變化。
(壹)在產業組織方面,經濟社會中傳統銀行之所以存在,是因為它們能提供期限轉換、風險轉換、評價監督借款者行為、減少和節約信息加工成本以及提供支付機制等。這些功能之所以需要通過銀行而不是市場去完成,是因為銀行作為壹個企業,在交易成本、信息完備性、監督的有效性等方面擁有優勢,同時,銀行還可以作為“流動性的蓄水池”,防止和緩解流動性對經濟運行的沖擊。銀行的產業組織形式也正是按照這壹機理而展開的,無論是單壹銀行還是分支銀行體制,構成銀行主體的是實施這種優勢的各類業務人員,而且銀行規模有不斷膨脹的趨勢。但在網絡經濟中,銀行相對於基他企業和個人所具有的信息完備性、監督有效性和經濟性等方面的優勢正在逐步消失,電子貨幣的出現和資金在網上可以迅速轉移,使得銀行“蓄水池”的作用也受到了壹定的影響。
在這種情況下,傳統銀行仍有必要存在的原因似乎回歸到了最古老的概念:安全和人們對“面對面”服務的心理滿足感。
顯然,這些原因,已不能解釋網絡銀行作為經濟體存在的必要性。除了傳統的因素以外,網絡銀行之所以會存在下去,還由於:(1)技術領先優勢,銀行業始終在信息技術的發展與應用方面處於領先地位,由此形成了人們的安全預期和效率預期;(2)智力優勢,消費者信賴銀行提供的咨詢顧問服務。這些因素加上網絡銀行的建立費用較低、運行環境統壹等特點,使網絡銀行的產業組織發生了變化:進入這壹產業的障礙減少,進入成本大為降低;大小銀行幾乎采用的是相同的網絡接入服務,競爭方式已不再是主要靠其規模、分支網點的多少、服務環境的好壞等,市場更接近於完全競爭均衡;銀行內部組織以專家型人員為主等。
傳統銀行和網絡銀行作為經濟體制存在的內在差異,為兩者邊界的劃分也提供了依據,對於安全性較高、費用彈性較低、知識水平和對專業信息需求不高的客戶群,傳統銀行仍是最佳選擇;網絡銀行能更好地滿足效率性較高、費用彈性較大、信息需求高的客戶的需要。
(二)在業務種類方面,網絡銀行並不僅是將銀行業務“搬到”網上來做。傳統銀行的業務範圍,從大的種類來劃分,主要分為個人業務和企業業務。個人業務主要包括:儲蓄業務、信用卡業務、個人貸款業務等等;企業業務主要包括:結算業務、信用卡業務、企業貸款業務、國際業務、離岸業務等等。這些企業傳統上需要銀行職員與客戶面對面地進行,在這壹過程中,信息的交流和收集都帶有個性化的特點,信息質量與傳播受到客觀的限制。
網絡銀行雖然也從事個人業務和企業業務,但已有所變化。網絡銀行出於風險的考慮,壹般只從事零售或小額的業務。對於壹些必須依賴於人工操作的業務,網絡銀行存在壹定的局限性。這些業務要麽依賴於傳統分支機構協助,要麽需要委托其他相關機構。當然,網絡銀行也可以利用ATM機等先進的技術設備來處理,但對消費者的吸引力有限。相反,在賬務查詢、轉帳、掛失、代收代僥、金融卡消費、咨詢等方面,網絡銀行為客戶提供了傳統銀行無法比擬的便利。除了以上兩種傳統業務以外,網絡銀行壹般還提供三種新的業務:公***信息服務(包括利率、匯率信息;經濟、金融新聞等)、投資理財服務和綜合經營服務。其中綜合經營服務既包括直接或間接控制網上商店,提供商品交易服務,也包括發行電子貨幣、提供電子錢包等服務,以及從事或代理證券、保險業務,提供網上金融超市等。
(三)在經營管理模式上,傳統銀行的早期經營管理模式側重於解決流動性問題,其主要理論基礎有資產轉移理論(Shiftability Theory)、資料池(Pool of Funds)和預期收入理論(Anticipated Income TheoryA)。80年代後,銀行的盈利問題受到了關註,銀行的目標調整為:達到流動性要求,獲得最大盈利。隨之出現了資產負債管理理論(Assetliabilitymanagement),銀行的經營管理模式普遍采用的是缺口管理。在這壹管理模式下,彌補期限或利率缺口的主要途徑有兩條:
壹是有效地增加儲蓄;二是有效地控制資產質量,同時滿足流動性的要求。流動性管理、資產管理和負債管理成為銀行管理的主要方面和基本經營模式。雖然資產負債管理仍是網絡銀行經營管理模式的壹個重要方面,但由於網絡銀行產業組織和業務種類的特點,以及網絡銀行技術的復雜性、信息的多樣性和競爭壓力加大等原因,其重要性已有所下降,它只能是網絡銀行正常經營需要考慮的因素。而系統安全性、效率、傳輸速度等因素,關系到網絡銀行能否生存下去。因此,網絡銀行更註重於以下三個方面的管理:
(1)綜合配套管理。網絡銀行除了提供壹般的傳統銀行業務外,為了發揮網絡優勢,抵禦非金融機構的進入,保持競爭優勢,往往還介入綜合投資、代理等方面的業務,各個部門、各個環節及資金收、轉、支的確認,有效時間戳等方面的綜合配套安排,成為經營網絡銀行首要考慮的問題。
(2)技術標準管理。出於安全、高效的目的采用的數據傳輸、加密、鑒定以及與其他網絡聯接等方面的技術協議標準,需要在說明、監測、升級更新、原代碼修改權限以及保管等方面進行統壹安排和管理。
(3)個性化服務管理。個性化服務管理是基於數據倉庫和數據挖掘等技術,將每壹個客戶作為壹個獨立的個體,通過對其業務記錄數據分析、統計等,進行歸納性的推理,預測客戶行為,從中挖掘潛在的服務模式和有價值的商業信息,壹方面提高對客戶的服務水平;另壹方面幫助決策者正確判斷即將出現的機會,調整策略,減少風險。
(四)在資產負債結構方面,貸款和存款始終是傳統銀行的主要資產與負債,其利率差也是銀行經營利潤的主要來源,壹般占利潤總量的85%以上,銀行主要依靠的是規模轉換優勢和市場信息優勢。網絡銀行除了這些優勢以外,更強調發揮作為支付中介的優勢。它為客戶提供的快捷、便利、全天候的服務,大大節省了客戶的交易費用。在資產結構上介於金融中介與金融服務商之間,近壹半的利潤來源於中間業務和表外業務。
(五)在經營績效評價方面,衡量傳統銀行經營好壞的壹個有效指標是市場占有份額。傳統銀行競爭的結果往往是市場份額的轉移,由於從眾行為的作用,其客戶結構基本上不會改變。據統計,壹家傳統銀行80%的利潤來源於其20%的客戶,他們構成了銀行的核心客戶。由於這些客戶在收集銀行信息、轉移個人業務過程中,需要花費較高的費用,因而,在某種程度上體現了忠誠度和信任度的某種慣性。網絡銀行競爭的結果,壹方面是市場份額的轉移,另壹方面客戶的慣性下降,網絡銀行有可能迅速獲得客戶,也有可能迅速失去客戶。因此,對網絡銀行來說,客戶結構成為另壹個重要的衡量指標。
三、網絡銀行的監管
網絡銀行的監管實際上涉及到三個問題:由於網絡銀行與傳統銀行存在著相當的區別,網絡銀行是否還需要傳統形式的監管;如何處理創新、競爭力提升與監管可能形成的抑制之間的矛盾;怎樣監管。
(壹)監管網絡銀行的依據
壹般認為,政府之所以要對金融機構實施廣泛的監管,是因為存在著市場缺陷。這些缺陷包括信息不對稱,以及由此引發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這些缺陷加上銀行業較強的外部性和天然的脆弱性,都極易給消費者帶來消極影響,引發消費者對銀行體系的不信任。因此,需要政府進行幹預,政府對銀行業監管的最基本目的是保護消費者和提升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傳統的監管體系正是在這壹理論基礎上建立起來的。
判斷網絡銀行是否需要監管,首先需要說明網絡銀行是否存在著以上缺陷。從表面上看,網絡信息是以高速度、大容量、分布式傳播。理論上講,任何組織或個人都能獲得相對完備的信息,其信息來源和信息質量處在同壹層次上,也就是說,信息不對稱的問題已得到了相當的改善。同樣,網絡也為對經濟當事人的活動信息進行廣泛收集、追蹤、分析,提供了便利,並且費用也大大下降,使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的防範成為可能。如果能夠保證信息的充分披露,網絡銀行似乎不再需要監管。
實際上,對於網絡銀行並非如此。首先,盡管信息的量和質都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信息的甄別判斷仍依賴於個體的收益費用比、知識水平和分析技能。特別是,網上信息和謠言都可以迅速傳播,對於壹部分人而言,其獲得完備信息的成本反而會加高。其次,網絡銀行的交易頻率要大於傳統銀行,儲蓄者只需點擊鼠標就可以完成其財產的轉移,使得收集某壹類信息上的成本不僅不會減少,還有可能加大。第三,由於銀行控制其資產的能力不斷提高,資產轉移可以迅速完成,那些風險和收益都較高的投資項目似乎對銀行更具吸引力,網絡銀行的風險偏好加大,同時儲戶的監督成本也增高。因此,在壹定程度上,網絡銀行面臨的市場缺陷有可能更加嚴重,因而,仍需對網絡銀行實施審慎監管。
不過,現實情況與上述結論似乎不太壹致,幾乎所有的國家對網絡銀行的監管問題,都采取了相當謹慎的態度。這涉及到了另外壹個問題,即創新、競爭力與監管之間的協調。
(二)網絡銀行的競爭力與規範監管的協調
雖然從壹開始就對網絡銀行實施較為嚴格的監管,可以有效地降低網絡銀行乃至整個金融體系的風險,但卻可能產生另外兩個問題:第壹個問題是有可能會降低國內銀行的競爭力,造成銀行業的衰敗。網絡銀行的壹個顯著特點是超國界性,不僅銀行業務可以自然而然地延伸到任何壹個互聯網通達的國家裏,而且客戶也可能來自四面八方。因此,網絡銀行從成立之日起,就不得不溶入國際化的競爭之中。保持壹國網絡銀行的競爭力,在壹定程度上有賴於技術進步和業務創新,過早或過於嚴格的規則都有可能抑制這種創新,而且會逐漸不適應今後的發展。第二個問題是有可能造成社會資源和福利的損失。據統計調查,網絡銀行中的資金和客戶,都會向“軟”規則的地區或國家遷移。
(三)監管方式與規則
基於以上考慮,歐美壹些主要國家壹般采取兩種方式解決網絡銀行的監管問題。首先是建立壹個專門的工作機構或小組,負責及時跟蹤、監測包括網絡銀行在內的電子金融業的發展情況,適時提出壹些指導性建議。其次是現有監管機構根據網絡銀行的發展狀況,修改那些基於擁有實際經營網點的銀行經營模式而制訂的、又無法延伸到數字和網絡經濟中的原有規則,同時制定壹些新的監管規則和標準。
總得來看,監管方式采用的仍是以原有監管機構和監管範圍的劃分為主,壹般不建新的機構,但由此加大了監管機構之間、監管機構與其他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難度。目前監管當局普遍關註的問題還只是如何為保證網絡銀行客戶的正常交易提供壹個安全的環境,監管的出發點以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為主。在原有規則完善方面,主要包括消費者權益、法律實施和國內國際協調三個方面。
消費者權益主要涉及網絡銀行通過電子手段向客戶披露、揭示、傳遞相關業務信息的標準與合法性;信息保存的標準及合法性;客戶個人信息、交易信息和賬務信息的安全;隱私權;糾紛處理程序等規則。
法律實施主要涉及原有的壹些要求銀行對諸如洗錢、欺詐等非法交易進行跟蹤報告的法令的有效性和範圍,以及由於網絡銀行無法實施而享有的豁免;政府機構及監管當局出於執法或監管的需要,對於加密的金融信息的解密權限、範圍。
國內國際協調主要是對網絡銀行自然的跨州、跨國界的業務和客戶延伸所引發的監管規則沖突的協調與調整。針對網絡銀行而制定的新的規則或指導性規範主要包括:
(1)市場進入。大多數國家都對設立網絡銀行有明確的要求,需要申報批準。這些要求壹般包括:註冊資本或銀行規模;技術協議安全審查報告;辦公場所與網絡設備標準;風險揭示與處置規劃;業務範圍與計劃;交易紀錄保存方式與期限;責任界定與處理措施等。其中,對於網絡分支銀行,壹般還要求其母行承擔相應的承諾。
(2)業務擴展。包括兩方面的內容:壹是業務範圍,除了基本的支付業務外,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允許網絡銀行經營存貸款、保險、證券、信托投資,以及非金融業務、聯合經營等業務,所采用的競爭方式等;二是對純網絡銀行是否允許其建立分支或代理機構等。
(3)日常檢查與信息報告。壹般都要求網絡銀行接受各監管機構的日常檢查,除資本充足率、流動性等檢查以外,還包括交易系統的安全性、客戶資料的保密與隱私權的保護、電子記錄的準確性和完整性等檢查。除此之外,對網絡銀行普遍要求建立相關信息資料、獨立評估報告的報告備案制度。
四、我國網絡銀行的狀況與問題
自1998年3月,中國銀行和世紀互聯有限公司聯合推出國內首家網絡銀行以來,我國網絡銀行的發展十分迅速,目前至少有十幾家銀行或銀行分支機構開展網絡銀行業務。同國外相比,我國網絡銀行具有以下特點:
(1)跳躍性發展。如前所述,國外銀行從傳統銀行發展到網絡銀行,壹般都經歷了三個階段:銀行辦公自動化階段、內部網絡電子銀行階段和網絡銀行階段。我國的商業銀行基本上沒有經歷內部網絡電子銀行的發展階段,直接由銀行辦公自動化階段進入網絡銀行發展階段。
(2)業務方式演變迅速。我國商業銀行網站幾乎壹開始就進入了動態、交互式信息檢索階段,而且主要的商業銀行在這壹階段停留的時間也很短,很快就進入了在線業務信息查詢階段,並與電子商務的發展緊密結合,迅速完成了從壹般網站向網絡銀行的轉變。
(3)網絡銀行形式都是網絡分支銀行,其業務依賴於母行,尚無純網絡銀行的出現。
我國網絡銀行的這些特點,反映了我國網絡銀行的快速發展和廣闊前景。但快速的發展,也使現有網絡銀行不可避免地存在著壹些問題。
就網絡銀行本身而言,技術安全管理尚不完善。由於具體的監管規則滯後,商業銀行在創辦網絡銀行時,有相當壹部分未經過獨立的權威機構或專家,對其交易的軟硬件系統、管理監測制度進行的獨立檢驗評估,也沒有專業的評估和建議報告。壹些銀行為了加快發展甚至對那些涉及到核心技術與信息的軟件,也是從第三方購買,或由其他公司開發、維護和保管。壹些網絡銀行仍在使用64位的RSA加密算法,潛在的安全風險較大。其次,缺乏相應的風險揭示和責任界定規則,壹些網絡銀行在吸收客戶時,既沒有與客戶簽訂劃分各自責任的法律合約,又未建立相應的糾紛處置原則。第三,經營發展模式相似,業務雷同,基本上都將重點放在查帳和轉帳上,缺乏創新和競爭力。在網絡銀行的基礎設施建設方面,網絡銀行的發展離不開電子資金轉移(EFT)體系,尤其是零售電子支付體系的發展。我國雖然建起了多套電子支付系統,但相互不能配合,層次也不清,效率不高,形成了網絡銀行進壹步發展的“瓶頸”。
在網絡銀行間相互協調方面,由於“金卡”工程仍處在推廣階段,銀行間的授信系統還待完善,各個網絡銀行既無現成資源可利用,又不可能再建壹套授信網絡系統,各自的支付工具不能通用。同時,壹些銀行過於考慮眼前的實用性,開發出來的應用系統、業務項目自成體系,互不兼容。其直接後果不僅可能造成重復投資、浪費,而且會給整個網絡體系今後的協調設置障礙。
在管理方面,網絡銀行的信息跟蹤、監測、信息報告交流制度和規則都未建立,防範性的技術規則指引尚未開展。除了《合同法》以外,還未對其他法律、法規和規則進行相應調整。
我國網絡銀行面臨的這些問題,從根本上看,是因為我們對網絡銀行的認識處在不斷探索階段,存在著將金融電子化和電子金融業務簡單等同的傾向。實際上,金融電子化是利用電子化技術手段拓展傳統的銀行業務,而電子金融業務則是金融業務的創新,它包括電子貨幣、網絡銀行、網絡證券、網絡保險等,是IT產業與金融業務整合的結果。尤其是網絡銀行和電子貨幣,並不僅僅是支付或結算手段在電子領域的延續,它們對中央銀行的地位、貨幣政策和金融監管都會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正因為如此,主要發達國家才成立了專門的工作機構研究、監測和管理電子金融業務。我國目前是將這壹業務劃歸各部門的科技機構負責,著重於技術的管理。這就帶來了兩個方面的不利影響:壹是將電子金融業務作為壹種科技手段來管理,壹般會沿用統壹、規範和標準化的原則,甚至傳統的金融電子化的壹些規章制度,這與電子金融業務興起過程中出現的多樣化和技術、協議等的快速進化相矛盾,同時又形成壹些業務領域的規則和管理的“真空”。統壹規範的標準體系雖然可以避免競爭產生的重復投資和浪費,但也可能限制競爭的發展。事實證明,壹國強制統壹的電子貨幣或網絡銀行模式落後於世界金融市場,那麽不僅會造成更大的浪費,還會形成社會福利的凈損失。二是由於知識和水平的限制,目前的管理辦法雖然強調在技術和協議上形成壹套安全體系,但由於在金融數據統計、測算與監管;業務信息流轉與管理等方面關註的不夠,其結果也可能最終會事與願違。
我國可能將很快加入WTO,盡管國內對加入WTO後我國銀行業可能面臨的問題已進行了較為廣泛地研究,但對壹些基本問題,如外資銀行進入我國後可能采取的策略、行為模式等問題尚缺乏深入的研究。壹般認為,外資銀行進入後不會廣建分支機構,那麽,他們很有可能利用網絡銀行的形式開展業務,如果這樣的話,網絡銀行所具有的“吸汁效應”不僅會奪走市場上的優良客戶和業務,而且會擴散到其他網上交易方面。因此,解決我國網絡銀行面臨的這些問題,促進其發展,不僅具有現實意義,而且具有戰略意義。
因此,目前有必要盡快界定金融電子化和電子金融業務兩者的界限,建立跟蹤、研究和管理網絡銀行的專門工作機構,負責對網絡銀行進行定義與詮釋、制訂信息統計報告規範、研究發展模式、進行協議比較與推廣、進行信息披露、法規審查、制定風險防範預案等。同時,應加快制訂相應的指導性規範,在不影響網絡銀行發展的前提下,對現有網絡銀行進行初步梳理,登記備案。中央銀行也應盡快建立起權威性的網絡銀行信息披露中心或網站,供客戶查詢合法的網絡銀行名單及相關資料,防止金融欺詐與詐騙。建立並完善信息報告與備案制度,制定外部審查評估原則和標準,修改相應的法律規範與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