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廢物粉碎預處理、醫療廢物焚燒、煙氣凈化及配套電控系統等模塊的高效集成。
法律依據:
《國家衛生健康委、生態環境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醫療機構廢物綜合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第壹條做好分類管理。
(1)加強源頭管理。醫療機構產生的廢物分為醫療廢物、生活垃圾和輸液瓶(袋)。通過規範的分類和清晰的流程,在各醫療機構形成分類投放、分類收集、分類貯存、分類交接、分類轉移的廢物管理體系。充分利用電子標簽、二維碼等信息技術手段,對藥品和醫用耗材的購買、使用和處置進行跟蹤管理,鼓勵醫療機構使用具有可追溯功能的醫用耗材和具有計數功能的可重復使用容器,確保醫療機構廢棄物應充分分割、可追溯。(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牽頭,生態環境部參與)
(2)夯實各方責任。醫療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是本醫療機構廢物分類管理的第壹責任人,產生廢物的具體部門和操作人員是直接責任人。鼓勵牽頭醫療機構負責指導實施壹體化管理的醫聯體醫療機構廢物分類管理工作。後勤服務社會化的醫療機構要落實主體責任,加強對提供後勤服務機構的培訓、指導和管理。適時將垃圾處理納入公立醫療機構績效考核。(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