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銀監會各銀監局、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全面、完整、系統地反映金融機構涉農貸款分布情況,為國家制定政策、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信息支持,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決定建立涉農貸款專項統計制度(以下簡稱制度,詳見附件)。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本制度自2007年9月開始實施。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於2007年9月25日前首次向人民銀行總行報送涉農貸款專項統計數據,數據時間屬性為2007年6月30日。自2007年第三季度起,每季度後25天內報送相應數據。
二是自2007年第三季度起,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總行由原來的每季度後65,438+08天向人民銀行總行報送各科目人民幣和外匯季度報表改為每季度後25天。
三、農業貸款專項統計指標為所有科目的新增季度指標。自首次報送之日起,各行應將原人民幣、外匯季度數據和新的農業貸款專項統計數據生成相同的數據文件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四、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和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要跟蹤《制度》的執行情況,加強數據質量監測和統計分析。對《制度》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對策、質量控制措施等。,要及時與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溝通,並將有關材料以傳真方式報送中國人民銀行調查統計司。
各級銀行機構應按系統要求向人民銀行報送數據。人民銀行總行及分支機構匯總涉農貸款數據後,將與銀監會及其分支機構共享數據信息。
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將本通知及時轉發至轄內城市商業銀行、農村商業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信托投資公司、租賃公司。
2007年7月25日
附件:農業貸款專項統計制度
壹、系統描述
(壹)為了全面、完整、系統地反映金融機構發放農業貸款的情況,為國家制定政策和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信息支持,根據《金融統計管理條例》(中國人民銀行令〔2002〕第9號)的規定,制定本統計制度。
(2)農貸專項統計涉及三類統計報表:匯總報表、輔助報表、匯總報表。歸集報表由本制度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填報,輔助報表由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填報,匯總報表由中國人民銀行總行根據歸集報表和輔助報表生成。
采集報表包括農林牧漁業貸款統計、農戶貸款統計、鄉村企業和各類組織貸款統計、城鎮企業和各類組織涉農貸款統計四種報表。分別反映各類涉農貸款的規模、產業類型、期限、信貸形式和風險狀況。
輔助報表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統計表,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填寫。人民銀行總行可根據表中提供的信息從征信系統中查詢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貸款數據,生成農業貸款匯總表的相關數據。
總結報告是農業貸款的總結。該表是在匯總報表和輔助報表的基礎上生成的,主要反映各級農業貸款構成、農村中小企業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貸款、扶貧貼息貸款等情況。
(三)征集報告的提交要求。
1.上報機構和上報渠道:各政策性銀行、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將本地區、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涉農貸款數據上報人民銀行總行,其分支機構將轄內涉農貸款數據上報人民銀行當地分支機構。
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城市中心支行匯總轄內城市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上報的涉農貸款數據,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2.頻率:每季度。
3.提交時間:每季度後25天內。
4.報送方式:填報機構根據金融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詳見本制度第四章)設定的指標代碼和規則生成數據文件後,通過調制解調器或中國人民銀行內網郵箱報送。
5.上報數據屬性:每季度末上報填報機構農業貸款余額。
6.貨幣:人民幣和外匯。在報表的人民幣欄(A、B、C欄)中填寫人民幣農業貸款余額;表中外幣欄(D、E、F欄)用於填寫外匯農業貸款余額,幣種屬性為美元合計。
(4)提交補充報表的要求。
1.申報機構及申報渠道: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據本制度所述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判定標準(見下文),確定相應的龍頭企業,收集相關信息後,填寫《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統計表》,報送人民銀行總行。
2.頻率:每季度。
3.提交時間:每季度後25天內。
4.報送方式:用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下發的excel模板填報報表後,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內網發送至“統計/統計司/總行//PBC @人行”。
5.報表文件命名規則:報表文件名應為“l+101+省(自治區、直轄市)區號+數據日期(8位數字)。。xls”。以人民銀行濟南分行為例,2007年第二季度山東省各類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信息統計表的文件名應為“l 1011600020070630”。
(5)相關概念。
1.貸款:指填報機構發放的各類貸款(包括直接貼現、買斷式現金貼現和融資租賃)。
2.短期貸款:指填報機構發放的各類貸款中,合同期限在1年以內(含1年)的貸款。
3.中長期貸款:指填報機構發放的各類貸款中,合同期限大於1年的貸款。
4.正常貸款、關註類貸款、次級貸款、可疑類貸款和損失類貸款:指根據《貸款風險分類指導原則》(銀發[2006 54 38+0]465 438+06號)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推進和完善貸款風險分類工作的通知》(銀監發[2003]22號)確定的貸款。
5.農業:在該體系中,除農林牧漁貸款項下包含的農業貸款外,其他部分提及的農業貸款均為涵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行業的大農業。
(六)本制度由中國人民銀行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