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納稅人:
請攜帶下列資料到辦稅服務廳綜合服務窗口申請增值稅壹般納稅人資格認定:
1、《稅務登記證》副本;
2、財務負責人和辦稅人員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
3、會計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或者與中介機構簽訂的代理記賬協議及其復印件;
4、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或租賃協議,或者其他可使用場地證明及其復印件。
請將第2、3、4項資料的復印件本頁裝訂,不得超出本頁尺寸。(收入超過標準的納稅人無原則提供上述資料)
1-1
增值稅壹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表
納稅人名稱
納稅人識別號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
證件名稱及號碼
聯系電話
財務負責人
證件名稱及號碼
聯系電話
辦稅人員
證件名稱及號碼
聯系電話
生產經營地址
核算地址
納稅人類別:企業、企業性單位√ 非企業性單位□ 個體工商戶□ 其他□
納稅人主業:工業√ 商業□ 其他□
認定前累計應稅銷售額
(連續不超過12個月的經營期內)
年 月至 年 月*** 元。
納稅人聲明
上各項內容真實、可靠、完整。如有虛假,本納稅人願意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簽章)
年 月 日
稅務機關
受理意見
經審核資料齊全,同意受理。
受理人簽名:
年 月 日
主管稅務機關意見
符合壹般納稅人認定條件。
(稅務分局公章)
年 月 日
認定機關意見
同意認定為增值稅(輔導期)壹般納稅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區級稅務機關章)
年 月 日
註:本表壹式2份,主管稅務分局和納稅人各留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