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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證和營業執照被拍照會不會騙子拿去貸款

在合規的銀行和小額貸款公司,壹般都是要求本人持身份證,營業執照原件才能貸款。但是在非法的貸款公司,貸款流程不符合規範,有可能可以辦到貸款。

實際上,只要擁有壹個人的身份證並且通過某些非法的手續,即使本人不在場,只有身份證的信息就可能被盜用。所以建議不要將自己的身份證,營業執照信息等外泄,不要將身證份等物品隨意借給他人,可能會導致被非法利用惹上大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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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案例:

臨沭壹市民在辦銀行業務時被銀行職員擅自留存了身份證復印件,後竟被偷偷用來擔保銀行貸款,巨額擔保之債從天而降,又憑空產生了銀行不良信用記錄,致使自己在任何銀行都無法辦理貸款,受害人要求銀行改正被拒。

日前,臨沭縣人民法院審結壹起離奇人格權糾紛案,依法支持了市民林青要求銀行消除不良貸款擔保記錄的主張。現年40歲的林青系該縣市民。2013年3月,林青因購房需辦房貸,但卻被銀行告知其有不良信用記錄。

此前,林青從未為人提供過銀行貸款擔保,也無任何不良貸款及貸款擔保記錄。那麽該不良記錄究竟是如何產生的呢?林青經查詢得知,2006年6月,案外人鄭虎在某商業銀行貸款15萬元,借期半年,由林青與另壹人為該筆貸款進行擔保。

截至2008年10月30日,擔保貸款余額5萬元始終拖欠未還,該貸款為不良貸款,致使林青個人信用記錄顯示有不良記錄。林青認為,其從未為鄭虎在某商業銀行貸款提供擔保,該擔保之債是虛假的,產生原因應為銀行職員弄虛作假、嚴重失職,盜用了其身份證復印件。

並且為鄭虎貸款提供了擔保。林青就此與某商業銀行交涉,該行經查證,確認系辦貸員在林青以前辦理銀行業務時擅自留存了其身份證復印件並非法盜用作貸款擔保,遂於2013年6月底為林青出具證明壹份,證實林青為該筆借款擔保屬無效擔保。

但當林青要求該行消除該不良擔保產生的負面影響時,銀行卻遲遲未予理睬,致使林青在任何銀行均無法辦理房貸。林青壹氣之下,將某商業銀行訴諸法院,訴稱由於被告銀行的失職行為嚴重影響其個人信譽致其無法貸款。

被告銀行的行為侵害了其名譽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銀行為其消除不良貸款擔保記錄,並消除影響、恢復名譽。法院審理後認為,身份證是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不能代表公民具有擔保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

本案中,被告銀行無證據證明原告林青在鄭虎貸款中具有擔保的意思表示,即沒有證據證明原告為案外人鄭虎在被告行的借款提供過擔保。因此,被告行因案外人鄭虎的借款逾期未還而對原告的個人信用記錄記為不良貸款擔保記錄,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遂依法判決被告行限期消除林青在銀行系統內的不良貸款擔保記錄。

參考資料:

中國網-用身份證和營業執照就能貸款

參考資料:

人民網-身份證被盜用擔保貸款15萬?訴銀行消除不良記錄獲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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