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垃圾交易:需要利用建築垃圾的單位,可以通過市建設工程集中交易中心收購建築垃圾。
不通過市建設工程集中交易中心收購建築垃圾的,應當持申請表、申請理由、數量、期限、防止汙染的措施及硬件設施的建設情況、規劃部門有關土地使用證明等有關資料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報。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科研機構制定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工程種類的工項、使用比例、再生利用規範及標準,同時研究制定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使用手冊,作為有關單位使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依據。
再利用推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積極推廣建築垃圾的再利用工作。對技術成熟、經濟使用的建築垃圾再利用種類及其管理方式予以公告。
經公告再利用的建築垃圾種類,再利用機構可以直接按照公告的管理方式進行再利用;非經公告再利用的建築垃圾種類,再利用機構應當提交再利用符合相關質量標準、規範的資料,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綜合利用產品質量認證制度:實行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質量認證制度。建築垃圾綜合利用機構應當設置材料實驗室,加強對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的質量管理,對生產的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建立認證機制,由第三方認證機構進行質量認證。
政府采購: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應當納入綠色產品目錄和政府綠色采購目錄。
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技術和經濟許可的範圍內,優先采用符合建築垃圾綜合利用要求的設計方案、工藝、材料和技術設備,優先采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
鼓勵社會投資工程的建設單位積極采用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產品,提高建築垃圾利用產品的市場占有率。
綜合利用前置保障:建設單位在進行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應當將建築垃圾分類收集方案納入評標指標範圍。
建築垃圾強制再利用制度: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排放的建築垃圾,可以再利用和再生利用而沒有利用且達到壹定數量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利用,或者由其承擔再利用和再生利用所產生的費用。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逐步實施建築垃圾分類收集,最大限度地實現建築垃圾資源化回收利用。
對已經產生的建築垃圾,應當爭取就地處理、就地使用,盡量減少建築垃圾的排放。對不能就地處理、就地使用的建築垃圾,應當根據其建築垃圾的類別運輸至市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或者向綜合利用企業交售。
建材生產單位:建材生產單位應當對所生成建材所用包裝的數量和質量進行限制,盡量減少包裝材料的用量,同時應當負責對包裝材料進行回收和再利用。
設計單位:設計單位應當在建築物的設計過程中,優化建築設計,考慮提高建築物的耐久性,采用盡量少產生建築垃圾的結構設計;應當選用環保型建築材料,盡量選用維修和改造時建築垃圾產生量少的建築材料,同時應當考慮建築物在將來拆除時的再生問題。
拆除單位:舊建築拆除單位應當優化拆除方法,對建築垃圾進行源頭分類,提高廢舊構築物的再生利用率。
監理單位:監理單位應當加強對施工過程的監管,堅決杜絕偷工減料、以次充好、隨意更改設計方案等降低工程質量的現象發生。
建築垃圾回填:各類建築項目需要回填建築垃圾的,有關單位應向市城市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市城市管理部門統壹安排調度。
綜合利用企業: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企業應采取成熟的技術工藝從建築垃圾中回收有用的物質和能源,根據建築垃圾的種類進行分類處理和綜合利用,綜合利用後的廢料應安全處置。
綜合利用企業:新建建築垃圾綜合利用設施應當創造條件,積極推向市場,引入競爭機制,通過招標選擇投資者。鼓勵符合條件的各類企業參與建築垃圾處理權的公平競爭。
鼓勵社會投資主體采用bot等特許經營方式投資或與政府授權的企業合資建設建築垃圾綜合利用設施。
綜合利用企業的投資門檻:投資建築垃圾綜合利用設施,項目資本金應不低於總投資的20%,經營期限不超過30年。
特許經營:承擔建築垃圾綜合利用設施特許經營的企業,必須擁有相應的管理和技術人員,其註冊資本不低於承包設施年運行總成本的50%,特許承包經營期限壹般不超過8年,特許經營期或承包運營期滿後重新進行招標。
優惠措施:建築垃圾綜合利用企業依法享受稅收減免、信貸、供電價格等方面的優惠。
從事建築垃圾綜合利用技術開發和產業化的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其所從事的項目可以依法申請認定高新技術項目。經認定的,在稅收、土地等方面享受高新技術企業、項目的優惠。
綜合利用管理:建築垃圾綜合利用所采用的技術、設備、材料,應當符合國家、省、市有關標準的要求,防止對環境造成汙染。
從事建築垃圾綜合利用的單位應當定期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資源綜合利用的統計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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