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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幹規定

第壹條 為了完善商事登記制度,健全市場監管體制,促進經濟發展,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深圳經濟特區(以下簡稱特區)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特區內商事登記及其監督管理活動;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商事登記,是指申請人向商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由商事登記機關將商事主體的設立、變更或者註銷事項登記於商事登記簿予以公示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商事主體,是指經依法登記,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經營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經濟組織。第四條 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當完善商事主體誠信體系,強化信用約束,推動商事主體自律自治。第五條 市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是商事登記機關,依照本規定負責商事登記工作以及商事登記事項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設置商事登記簿作為法定載體,記載商事主體登記事項和備案事項,供社會公眾查閱、復制。第七條 商事主體登記事項包括:

(壹)名稱;

(二)住所或者經營場所;

(三)類型;

(四)負責人;

(五)出資總額;

(六)營業期限;

(七)投資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根據前款規定,按照商事主體類型,分別規定商事主體登記事項的具體內容。第八條 商事主體備案事項包括:

(壹)章程或者協議;

(二)經營範圍;

(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姓名;

(四)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

(五)商事主體特區外子公司或者分支機構登記情況。第九條 設立商事主體,應當向商事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壹)設立登記申請書;

(二)章程或者協議;

(三)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四)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信息材料;

(五)投資主體資格證明;

(六)負責人、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成員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七)商事登記機關規定的其他材料。

設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外商投資企業、會計師事務所等商事主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經有關部門批準的,還需提交相關許可審批文件。

申請人應當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第十條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依法制定商事主體設立、變更、註銷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目錄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 商事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壹個工作日內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材料,並說明要求。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受理,並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予以登記並頒發營業執照。

商事登記機關在三個工作日內不能完成登記的,經商事登記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三個工作日。

商事登記機關辦理商事登記不得收取費用。第十二條 商事主體領取營業執照後,依法開展經營活動。商事主體的經營範圍中屬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批準的項目,取得許可審批文件後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第十三條 設立商事主體的,申請人應當申報住所或者經營場所信息材料。

申請人對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第十四條 商事主體的經營場所屬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經規劃、環保、消防、文化、衛生等有關部門批準的,取得許可審批文件後方可開展相關經營活動。第十五條 商事主體的經營範圍由章程、協議、申請書等確定。

商事登記機關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制定經營範圍分類目錄,為申請者提供指引。第十六條 有限責任公司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

申請人申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時,商事登記機關登記其全體股東認繳的註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申請人無需提交驗資證明文件。第十七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應當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和非貨幣出資繳付比例進行約定,並記載於章程。

股東繳納出資的,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向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當由全體股東簽字,未簽字的應當註明理由。

股東對註冊資本繳付情況的真實性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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