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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信用信息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營造社會誠信環境,建立信用獎懲機制,規範公***信用信息的管理,推進深圳質量、標準、品牌、信譽建設,構建以信用為核心的新型市場監管體系,根據國務院《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關於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公***信用信息的歸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公***信用信息,是指國家機關、群團組織以及依據法律法規行使公***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在履行職務過程中依法產生或者獲取並經法定形式確認,可以用於識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第四條 公***信用信息歸集、披露、使用和監督管理活動,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完整、準確、及時的原則,依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利益和信息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害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應當建立完善全市統壹的公***信用信息管理系統(以下簡稱“公***信用系統”),歸集、存儲、整合本市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公***信用信息,並統壹向社會披露。

各區人民政府(含新區管理機構,以下統稱“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建***享”原則,通過公***信用系統加強本地區、本部門公***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

各區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應當在本單位門戶網站推廣公***信用信息查詢。第六條 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小組統籌協調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統籌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市信用辦”),具體負責全市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日常工作,並指導市電子政務資源機構、市公***信用機構開展公***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第七條 市電子政務資源機構負責本市公***信用信息的歸集、交換、***享,以及公***信用系統的建設、運行和維護。

市公***信用機構負責本市公***信用信息管理、披露和應用及全市公***信用系統的業務管理,承擔公***信用信息以外的必要的信用信息采集、分析和應用,協助研究擬定我市公***信用信息業務標準及公***信用建設相關政策規定。第八條 信息提供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公***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按照本市公***信用信息資源目錄(以下簡稱“信用目錄”)向市電子政務資源機構報送相關信息,並依法做好信息的記錄、維護、異議處理及信息安全等工作。

信息提供單位可以對公***信用系統的建設和維護提出意見和建議。第二章 信用目錄第九條 公***信用信息根據信用目錄進行歸集。

信用目錄實行動態管理,由市信用辦定期會同市電子政務資源機構、市公***信用機構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信用標準編制並公布實施。第十條 信用目錄應當包括公***信用信息的識別標識碼、具體數據項、數據格式、數據源、公開屬性和披露期限等內容。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統壹社會信用代碼是其信用記錄的識別標識碼,個人身份證件號碼是自然人信用記錄的識別標識碼。

在實施統壹社會信用代碼過渡期內,沒有賦予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組織機構代碼作為識別標識碼。第十壹條 法人和其他組織信用目錄包括下列類別:

(壹)基本信息:包括登記許可、資質資格及與身份有關的其他信息;

(二)監管信息:包括行政處罰或者處分、行政強制、欠繳稅款、欠繳公積金、欠繳社會保險費、勞動監察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管信息;

(三)涉訴涉裁信息: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決、裁定、決定,勞動爭議仲裁裁決;

(四)其他信息:包括依法保留的中央和各省市評比、達標、表彰等獎勵信息,信用承諾情況,補繳稅款、公積金、社會保險費等信用修復信息,以及反映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第十二條 自然人信用目錄包括下列類別:

(壹)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就業狀況、資質資格及與身份有關的其他信息;

(二)監管信息:包括行政處罰或者處分、行政強制、欠繳稅款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監管信息;

(三)涉訴涉裁信息:包括發生法律效力的司法判決、裁定、決定,勞動爭議仲裁裁決;

(四)其他信息:包括依法保留的中央和各省市評比、達標、表彰等獎勵信息,補繳稅款等信用修復信息,以及反映信息主體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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