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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碳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

第壹章 總 則第壹條 為建設環境資源友好型社會,加快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促進節能減排和綠色低碳發展,建立和規範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實現溫室氣體排放控制目標,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碳排放管理若幹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碳排放權交易及其監督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碳排放權交易,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設定碳排放單位的二氧化碳排放總量及其減排義務,碳排放單位通過市場機制履行義務的碳排放控制機制,包括碳排放量化、報告、核查,碳排放配額的分配和交易以及履約。第三條 碳排放權交易堅持公開、公正和誠信原則,接受社會監督。第四條 市發展和改革部門是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主管部門),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壹)制定碳排放權交易相關規劃、政策、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提出碳排放權交易的總量設定以及配額分配方案;

(三)確定碳排放權交易的管控單位並監督其履約;

(四)監督碳排放權交易相關主體的碳排放權交易活動;

(五)建立並管理碳排放權註冊登記簿和溫室氣體排放信息管理系統;

(六)統籌、指導、協調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工作。第五條 市住房建設、交通運輸等部門接受主管部門委托,負責本行業碳排放權交易的管理、監督檢查與行政處罰。

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工業行業溫室氣體排放量化、報告、核查標準,組織對納入配額管理的工業行業碳排放單位的碳排放量進行核查,並對工業行業碳核查機構和核查人員進行監督管理;市統計部門負責組織對納入配額管理的工業行業碳排放單位的有關統計指標數據進行核算,並對統計指標數據核查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各區政府和財政、金融、經貿信息、科技創新、稅務、環境保護、規劃國土、交通運輸、水務等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管理工作。

供電、供氣等單位應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第六條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全市統壹的溫室氣體排放信息管理系統,提高溫室氣體排放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及時掌握全市溫室氣體排放情況的動態。

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公***服務平臺網站,及時披露和公開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管理信息。第七條 主管部門應當探索建立統壹、開放、公開、透明的區域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第八條 市政府應當對為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機構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第九條 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應當定期開展碳排放權交易的宣傳和培訓,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參與碳排放權交易。

鼓勵成立碳排放權交易行業協會。碳排放權交易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宣傳和普及碳排放權交易相關知識,推動節能減排。第二章 配額管理第十條 本市碳排放權交易實行目標總量控制。全市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目標排放總量(以下簡稱目標排放總量)應當根據國家和廣東省確定的約束性指標,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趨勢和碳減排潛力等因素科學、合理設定。第十壹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碳排放單位(以下簡稱管控單位),實行碳排放配額管理:

(壹)任意壹年的碳排放量達到三千噸二氧化碳當量以上的企業;

(二)大型公***建築和建築面積達到壹萬平方米以上的國家機關辦公建築的業主;

(三)自願加入並經主管部門批準納入碳排放控制管理的碳排放單位;

(四)市政府指定的其他碳排放單位。

市政府可以根據本市節能減排工作的需要和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發展狀況,調整管控單位範圍。管控單位名單報市政府批準後應當在市政府和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以及碳排放權交易公***服務平臺網站公布。第十二條 管控單位應當履行碳排放控制義務。管控單位為建築物業主的,其碳排放控制義務可以委托建築使用人、物業管理單位等代為履行。第十三條 任意壹年碳排放量達到壹千噸以上但不足三千噸二氧化碳當量的企業,應當每年向主管部門報告二氧化碳排放情況,具體要求參照管控單位執行。

市政府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逐步將前款規定的單位納入配額管理。第十四條 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目標排放總量、產業發展政策、行業發展階段和減排潛力、歷史排放情況和減排效果等因素綜合確定全市碳排放權交易體系的年度配額總量(以下簡稱年度配額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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