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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營業執照四年未年檢會罰款嗎?罰多少,不理不用可以嗎

我個人認為:

第壹、根據《工商總局關於停止企業年度檢驗工作的通知》(工商企字〔2014〕28號)的規定,從2014年3月1日起,國家將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

第二、關於《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按照《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現已失效)的第30條的規定:不按照規定辦理註銷登記或者不按照規定報送年檢報告書,辦理年檢的,登記主管機關可以根據情況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在《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6年修訂)、《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2014年)中,取消了《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的第30條的關於相關規定。

也就是說,在2014年3月1日期,取消企業年度檢驗制度,改為實施企業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以後,對未公示的企業,不再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停業整頓、扣繳、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處罰,而是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關於《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2014年10月1日施行)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經營異常名錄,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義務;情節嚴重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給予行政處罰;造成他人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的期限公示年度報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的期限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二)企業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的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經營異常名錄;滿3年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公示義務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並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

企業自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之日起滿5年未再發生第壹款規定情形的,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移出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第四、關於您提出的“四年未年檢”的情形,我個人理解,這四年可能跨越了2014年3月1日的臨界時間點。也就是說,在2014年3月1日前,存在未年檢的情形;在2014年3月1日後,存在未公示年度報告的情形。

關於2014年3月1日前未年檢的情形,可能違法情節相對輕微,不會給予很嚴重的處罰。2014年3月1日以後,新規定對未公示年度報告的情形,取消了相應的處罰。所以,我個人認為,現在,工商局不會對您給予罰款、停業整頓、吊銷執照等處罰。

另壹方面,按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1年未公示年度報告,企業將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3年未公示年度報告,企業將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3年內不得擔任其他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所以,您的企業確定已經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而且有可能已經被列入嚴重違法企業名單。

第五、總的說來,我個人給您提出如下建議:

壹是罰款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只能說可能性不大,不能說肯定不會罰款。

二是您如果采取“不理不用”的態度對待該營業執照,基本上以後也不會再給予罰款、吊銷執照的處罰了,但是您的企業會被列入嚴重違法名單,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以後就不能再申請其他營業執照了。

三是我個人認為您的這種拖拖拉拉的行為是很錯誤的,為什麽連續四年不年檢也不公示?年檢和公示也不花錢。不年檢也不公示,對國家的企業管理秩序不好,對您本人以後再開展商業活動也不好,實在是不值得。

四是您現在應該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把企業的相關信息補登上,恢復企業的正常經營狀況。您登錄到國家工商總局的網站上,就能看到“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了,按照要求錄入信息,就能完成公示,如果您不能在網上填報相關公示信息,您就應該到當地的區縣級工商局,當面了解情況,妥善處理。

五是如果您以後確實不打算再經營這個企業了,您應該到當地的區縣級工商局辦理企業註銷登記,徹底解決此事,免得以後給您增添不必要的麻煩。

以上建議,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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