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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臺商協會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本會名稱為深圳市臺商協會(深圳市臺灣同胞投資企業協會)。英文名:深圳臺商協會。

第二條本會是由臺灣同胞在深圳投資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組織。

第三條協會的宗旨是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團結和聯系在深圳投資的臺商、臺灣省和海外同胞,增進相互交流、理解與合作,加強與深圳市政府及各部門的交流,促進企業發展和深圳經濟繁榮,促進兩岸經貿交流與合作,服務會員,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第四條深圳市人民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是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本會接受深圳市臺灣事務主管部門和深圳市民政局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住所為廣東省深圳市深南東路文華大廈東座8樓EF室。

第二章經營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

(壹)開展會員之間的聯系和交流活動,密切會員之間的經濟合作,舉辦行業博覽會、研討會等。,開展行業合作與交流;

(2)加強與深圳市政府各部門的聯系,積極組織會員與有關部門的研討會和講座,幫助會員進壹步了解內地的有關政策,通過各種方式向會員傳播經濟法律信息,為會員提供法律和商業咨詢及服務。

(三)協助會員開展工作、生活和業務過程,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積極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會員權益受到侵害時,負責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和申訴。

(五)代表臺資企業參加各種社會活動,組織社會公益活動,組織會員學習、參觀、旅遊等活動。

(六)定期出版刊物,系統及時地介紹深圳的投資環境和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向臺灣省通報臺商投資大陸的相關政策動態和行業動態,促進深圳與臺灣省的經濟交流與合作,反饋會員的意見和建議,傳達協會的會議和財務情況。

(七)教育引導會員和廣大臺灣同胞,自覺遵守國家、省市規定的各項法律法規,防止違法違紀行為的發生。

第三章成員

第七條本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團體會員是在深圳註冊並以企業名義加入的臺資企業。個人會員為委托他人在深圳投資的臺商、在深圳工作的臺灣同胞或受委托代表在深圳的臺資企業的臺灣同胞。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壹)支持章程;

(二)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擔任臺資企業法人、委托他人在深圳投資的臺商、受委托擔任臺資企業駐深圳代表的臺胞、在深圳工作的臺胞。

第九條入會程序:

(壹)提交會員申請表;

(二)申請人經本會批準後,向本會繳納會費和活動經費;

(3)由會長或會長授權發放會員卡。

第十條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平等享有下列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協會及其領導反映意見和要求,提出批評和建議;

(三)參加協會的各項活動,享受協會的各項服務和福利。

第十壹條本會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平等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公司章程和其他有關規定;

(二)執行協會的決議;

(3)按時足額繳納會費和活動費。

第十二條會員退出會議,應當書面通知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在1年內未繳納會費或未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出。

第十三條會員嚴重違反本章程的,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機構及其人員的設立和解聘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壹)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董事、候補董事、監事和候補監事的選舉和罷免辦法另行制定;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決定協會的工作方向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壹次。召開股東大會的法定人數壹般為出席(包括委托出席)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大會的決議必須經出席(包括委托出席)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

必要時,會員大會可采用代表制(代表產生辦法另行規定),會員大會行使職權。壹般情況下,召開會員大會需達到代表總數三分之二的法定人數,所有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

第十六條會員委托代理人(必須是會員)出席會員大會時,代理人應向協會秘書處提交會員授權委托書,並在授權範圍內行使會員權利。

第十七條經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董事聯名,可以請求會長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者會員大會。會議召開十日前,協會秘書應將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擬審議的事項通知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

第十八條會員大會或會員換屆選舉,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的,必須經理事會表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但任期延長不得超過壹年。

第十九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壹)負責召集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並向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工作計劃和活動計劃;

(四)決定協會名譽職務和榮譽職務的聘任;

(五)選舉和罷免執行董事;

(六)審議通過協會管理制度實施細則。

第二十壹條董事會每四個月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每次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二條董事會會議應由董事本人出席,出席會議的法定人數為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到會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三條本會執行理事會由理事民主選舉產生的執行理事組成,人數必須為奇數。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選舉和任命協會會長和副會長;

(二)決定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審議協會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及其管理制度,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三)審議提名協會會長、副秘書長和副財務總監的人選;

(四)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五條常務理事會每兩個月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每次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常務理事。

第二十六條執行理事會應由執行董事本人出席,會議法定人數為三分之二以上執行董事,所作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以上執行董事通過。

第二十七條協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其中常務副會長若幹人,秘書長壹人,副秘書長若幹人。設財務總監壹人,副財務總監若幹人,協會根據工作需要,聘請業務主管單位有關人員擔任領導職務。主席和副主席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超過最高工作年齡的,須經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恪守壹個中國原則,支持國家統壹,願意為促進兩岸經濟交流與合作做出積極努力;

(2)臺商投資的企業具有壹定的規模和壹定的經濟實力。

(三)個人素質良好,並在當地臺商中有壹定威望;

(四)熱心協會工作,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

(五)身體健康,能夠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在其他社會組織擔任法定代表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為方便協會工作,協會可聘請政府主管領導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聘請德高望重、熱心支持協會工作的臺商擔任名譽會長;給第壹任總統“開國總統”的頭銜,聘請最後壹任卸任的總統為“咨詢總統”,給其他總統“前總統”的頭銜。

第三十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會員大會,召集和主持董事會和執行董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提名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候選人,經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後任命;

(四)任命下屬機構負責人;

(5)提名職能委員會主席候選人;

(六)在協會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其職權;

(七)代表協會簽署相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壹條本會理事、常務理事任期兩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應當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協會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會長是協會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協會。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會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副院長協助院長工作。如果總裁不能履行其職責,應由執行副總裁或指定的副總裁代行其職責。

第三十四條本會的監督機構為監事會,其成員按會員總數比例產生,其中設常務監事若幹名,由監事民主選舉產生常務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壹名、副監事若幹名,其中常務副監事若幹名。

第三十五條監事和常務監事的任期為兩年。監事和常務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選連任。

第三十六條監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a)改進協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秘書處工作的執行情況;

(二)審查協會的財務收支;

(三)檢舉違反章程的行為;

(四)監事列席董事會會議,常務監事列席常務理事會會議。

(五)選舉和罷免常務監事。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每四個月至少召開壹次會議,常務監事會每兩個月至少召開壹次會議,每次會議應於會議召開五日前通知全體與會人員。

第三十八條監事會議和常務監事會議應當由監事和常務監事本人出席,會議法定人數為半數以上監事和常務監事出席,所作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人員通過。

第三十九條協會發生變動時,會長、副會長、監事、副監事、秘書長的候補名單必須在換屆選舉會議召開前壹個月報業務主管單位批準。

第四十條為完善協會的聯系工作,協會成立了以深圳市行政區、鎮、街道辦事處為區域的友好委員會(以下簡稱友好協會)。聯誼會設會長壹人,副會長若幹人。聯誼會會長由聯誼會從常務理事中推選或民主協商產生,報聯誼會會長任命。副會長由聯誼會會長從會員中提名任命,但其中至少有壹人具備協會監事資格。

協會的職責和任務是:

(壹)對協會負責,執行協會有關會議的決議。

(二)組織會員大會;

(3)通報會議信息,宣傳政策法規,積極為會員排憂解難;

(四)負責向會員收取會費,並按規定及時上繳協會;

(五)協助協會開展各項工作,宣傳動員企業加入協會。

第四十壹條協會設立秘書處,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工作人員承擔日常工作。受聘人員由秘書長提名,主席批準任命,工作由秘書處組織實施。

第四十二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協會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兄弟會的工作;

(3)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和監督

第四十三條本協會的資金來源:

(壹)會費;

(二)會員的捐贈或者資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費不得在會員之間分配,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並將接受和使用經費的有關情況報告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主管機關,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

第四十五條協會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確保會計數據的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本會會計年度采用公歷制,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壹個會計年度。

第四十六條本會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監督機構和本會會員大會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贈或資助的,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機關的監督,並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

第四十七條協會變更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協會登記主管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本會的資產。

第四十九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按照國家和地方勞動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五十條本協會章程的修改,應當經董事會通過,並提交會員大會審議。

第五十壹條本協會修改後的章程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協會登記機關核準,自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65,438+05日內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二條協會完成宗旨或者因分立、合並而解散或者需要撤銷的,由董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五十三條終止本會的議案,須經會員大會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批。

第五十四條本會終止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五條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第五十六條本會終止後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單位批準,由會長頒布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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