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計劃、經濟等綜合部門要把重點汙染源治理項目納入年度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計劃。超標排汙單位在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前,不得建設增加汙染物排放的生產項目。第五條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轄區內超標汙染源限期治理實施統壹監督管理,並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管理權限,審查所轄超標排汙單位編制的排汙計劃;編制轄區內汙染源限期排放計劃;向人民政府分批提出限期治理的超標排汙單位名單,授權限期治理的超標排汙單位名單,下達限期治理超標排汙單位決定書,並報上壹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負責限期治理項目計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和竣工驗收。第六條超標排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負責協調、指導和督促下屬單位限期治理超標汙染源,並審核下屬超標排汙單位提出的汙染源達標排放計劃和實施方案;組織編制並向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所屬單位的汙染物排放計劃;檢查下屬超標單位的汙染源治理進度;配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限期治理項目的竣工驗收工作。第七條本市所有超標排汙單位,應當根據國家和本市汙染物排放標準,以及市環保局制定的《市人民政府關於批轉天津市主要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實施意見的通知》(市環保局發[1997]5號)的要求,提出本單位的汙染治理項目和內容, 擬定在規定期限內實現汙染物穩定達標排放的計劃,分別報送市、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超標。 第八條市和區、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分批提出所轄超標排汙單位限期治理名單,並按照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權限,將限期治理通知書送達所有超標排汙單位,並報上壹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九條超標排汙單位在接到限期治理通知書後30日內,應當按照通知書規定的治理要求和期限,制定實施方案,確定治理項目、措施、資金來源和完成時間,並向發出通知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超標排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報告。第十條被限期治理的超標單位應當及時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被限期治理的超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報告治理進展和有關情況。
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超標排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監督檢查限期治理項目的進展情況。第十壹條被限期治理的排汙單位,在完成治理任務後,應當向發出限期治理通知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竣工報告,並申請竣工驗收。未按期提交竣工驗收申請的,視為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第十二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驗收申請後,應當在二十日內會同超標排汙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合格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出具限期治理項目驗收合格通知書,並將驗收情況報告下達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
超標排汙單位通過限期治理項目驗收後,應當按照《汙染物排放申報登記管理條例》(國家環保局令第10號)的要求,向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汙染物排放變化情況。第十三條超標汙染源限期竣工驗收監測由負責驗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並認可的環境監測機構實施,監測方法按照國家頒布的汙染源監測技術規範執行。監測單位應當按照驗收要求,按時、真實地提供規範的驗收監測報告,並對監測數據及其結論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