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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為了規範特別納稅調整管理制定了本辦法,本辦法適用於稅務機關對企業的轉讓定價、預約定價安排、成本分攤協議、受控外國企業、資本弱化以及壹般反避稅等特別納稅調整事項的管理。

特別納稅調整是指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企業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收入或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調整。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築物、交通工具、機器設備、工具、商品、產品等有形資產的購銷、轉讓和租賃業務;無形資產的轉讓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權、版權、專利、商標、客戶名單、營銷渠道、牌號、商業秘密和專有技術等特許權,以及工業品外觀設計或實用新型等工業產權的所有權轉讓和使用權的提供業務;融通資金,包括各類長短期資金拆借和擔保以及各類計息預付款和延期付款等業務;提供勞務,包括市場調查、行銷、管理、行政事務、技術服務、維修、設計、咨詢、代理、科研、法律、會計事務等服務的提供。

法律依據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第五十二條

稅務機關應自收到企業提交的預約定價安排正式書面申請及所需文件、資料之日起5個月內,進行審核和評估。根據審核和評估的具體情況可要求企業補充提供有關資料,形成審核評估結論。

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核評估時間的,稅務機關應及時書面通知企業,並向企業送達《預約定價安排審核評估延期通知書》,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

稅務機關應主要審核和評估以下內容:

(壹)歷史經營狀況, 分析、評估企業的經營規劃、發展趨勢、經營範圍等文件資料,重點審核可行性研究報告、投資預(決)算、董事會決議等,綜合分析反映經營業績的有關信息和資料,如財務、會計報表、審計報告等。

(二)功能和風險狀況,分析、評估企業與其關聯方之間在供貨、生產、運輸、銷售等各環節以及在研究、開發無形資產等方面各自所擁有的份額,執行的功能以及在存貨、信貸、外匯、市場等方面所承擔的風險。

(三)可比信息,分析、評估企業提供的境內、外可比價格信息,說明可比企業和申請企業之間的實質性差異,並進行調整。若不能確認可比交易或經營活動的合理性,應明確企業須進壹步提供的有關文件、資料,以證明其所選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公平地反映了被審核的關聯交易和經營現狀,並得到相關財務、經營等資料的證實。

(四)假設條件,分析、評估對行業盈利能力和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影響因素及其影響程度,合理確定預約定價安排適用的假設條件。

(五)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分析、評估企業在預約定價安排中選用的轉讓定價原則和計算方法是否以及如何真實地運用於以前、現在和未來年度的關聯交易以及相關財務、經營資料之中,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

(六)預期的公平交易價格或利潤區間,通過對確定的可比價格、利潤率、可比企業交易等情況的進壹步審核和評估,測算出稅務機關和企業均可接受的價格或利潤區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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