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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最新動態

日前深交所發布《關於推行交易日早間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制度的通知》,將在我國證券市場上首次實行早間信息披露制度。這是深交所繼2007年8月率先推出午間信息披露制度之後,貫徹中國證監會以信息披露為中心推進監管轉型工作部署,深化信息披露制度改革,持續提高服務水平的又壹重大舉措。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介紹,經過緊張的技術開發和改造,深交所“交易日早間及非交易日信息直通披露”功能模塊於2015年4月8日正式上線運行。屆時深交所在現有交易日壹日兩個信息披露時段(午間和收市後晚間披露時段)的基礎上,將增加每個交易日的早間時段(6:00~8:00)以及單壹非交易日或連續非交易日的最後壹日下午(12:00~16:00)信息公告直通披露時間窗口。

早間信息披露制度的推出,進壹步增強了市場效率,提升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時性,使上市公司在重大事項發生後能在盡可能短的時間內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從而可以大幅度減少股票停牌,充分保護投資者交易權,切實提高市場運行效率。

2016年1月9日,為貫徹落實《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幹規定》(以下簡稱“《減持規定》”),規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和持股5%以上股東(以下並稱“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經理人員(以下簡稱“董監高”)減持股份行為,明確具體監管要求,深圳證券交易所(以下簡稱“本所”)現就相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自2016年1月9日起,上市公司大股東此後任意連續3個月內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的總數,不得超過公司股份總數的1%。

二、上市公司大股東減持公司人民幣普通股票(A股)、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時,減持比例 中的股份總數 按照境內外發行股份的總股本計算。

三、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的, 單個受讓方的受讓比例不得低於 5% 。協議轉讓價格範圍下限比照大宗交易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本所業務規則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大股東通過協議轉讓方式減持股份,減持後持股比例低於5%的股份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6個月內應當繼續遵守《減持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規定;減持後持股比例達到或超過5%的出讓方、受讓方,在減持後應當遵守《減持規定》的要求。

五、本所結合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預披露計劃及其實施情況以及協議轉讓情況,定期對其減持行為進行事後核查。發現存在違規行為的,將按照《 減持 規定》和本所業務規則的規定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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