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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級別的領導需要登記基本信息

按照中央、國務院兩辦《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要求,國家機關縣處級副職以上幹部,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幹部,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均應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相應的組織(人事)部門負責受理。

相關規定:中***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領導幹部包括:

(壹)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下同)的幹部;

(二)人民團體、事業單位中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三)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副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幹部和已退出現職、但尚未辦理退(離)休手續的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適用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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