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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制度和主要方法

礦產資源開發監督管理制度,是指為確保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而實施的,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制度;“三率”指標制定與考核制度;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督年度檢查制度;礦產督察制度等。這四項基本制度是有機地聯系在壹起的。

(壹)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制度

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制度是要求礦山企業定期向地礦主管部門上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的制度,目的是為了全面掌握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基本數據及存在的問題以向國家提出建議,作為制定礦產資源開發政策的基本依據。統計年報要求礦山企業填報的內容有:礦種、礦山企業名稱、主管機關名稱、設計生產能力、核定生產能力、設計服務年限、尚可服務年限、職工人數、地測機構人數、年產礦石量、產品方案、企業年利潤、企業現價總產值、礦床開采方法、開拓方式、采礦方法、年度開采礦段位置、礦體賦存狀態及開采技術條件、選礦方法及選礦流程、資源開發利用存在的問題及建議、設計利用儲量、年末保有儲量、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原礦品位、入選品位、精礦品位、尾礦品位、年產精礦量、年現價產值等內容。

(二)“三率”指標制定與考核制度

“三率”指標制定與考核主要是衡量、監督礦山企業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的最主要考核制度,還是貫徹落實國家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壹項重要基礎技術工作。

“三率”指標的制定,首先由礦山企業論證提出方案,經礦山企業法人審批後,報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上報的“三率”指標進行復核,並提出修改意見,由礦山企業修改後,再報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確認備案,即作為各級地礦主管機構監督檢查企業“三率”的依據。

隨著改革的深入,國有礦山企業“三率”指標制定程序可根據市場經濟發展進行適當地簡化。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合理利用和保護礦產資源,涉及到礦業可持續發展和對國有資源性資產的維護問題,不單純是企業行為。政府確需進行監督,但其主管部門沒有必要插手幹預,企業法人直接把其論證的“三率”指標報地礦主管部門進行復核、確認就可以了。

“三率”指標是壹個要符合每個礦山開采實際的階段性指標。每個礦山都有自己的“三率”標準。不可能提出壹個適合某礦種各類礦山統壹的、趨同的考核標準。即使是針對性很強的礦山設計,也只能推薦壹個原則的控制指標或參考指標供礦山生產設計時參考。特別是隨著開采技術的進步,采、選裝備的改進以及采選人員素質的提高,“三率”指標要相應地變化。所以,在這項制度中規定,當礦床開采技術條件發生變化和采礦方法改變時,礦山企業應按照規定程序重新制定“三率”指標,再報地礦主管部門復核、確認、備案。

“三率”考核的內容包括:“三率”指標是否已作為本礦山企業法定的考核指標,是否與本企業經營承包責任制掛鉤,是否作為礦(局)長目標責任制的重要內容;制定的“三率”指標是否符合實際,是否列入生產計劃並分解到班、組;“三率”指標的執行和完成情況,其計算是否正確,考核結果是否符合實際,礦山填報的“三率”指標是否與“三率”統計臺帳相吻合;監督檢查對非正常損失礦量的定性、定量分析情況,監督檢查改進措施的落實情況;監督檢查制定和執行“三率”指標有哪些規章、制度和管理措施,是否促進了礦產資源利用水平的提高,有哪些經驗、問題和建議等。

(三)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督年度檢查制度

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監督年度檢查工作制度,簡稱為“年檢制度”。為加強對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的監督管理,在總結部分省(區、市)開展礦產開發年檢工作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根據礦產資源法及有關法規的規定,從1991年起,壹些地方對各類礦山企業開展了年檢工作。1992年以來,年檢工作已在全國普遍開展。實踐證明,年檢工作強化了依法治礦,提高了資源利用水平,促進了礦業開發活動的健康發展。為此,地礦管理部門於1991年專門發文對年檢工作做了如下規定。

(1)為了加強對礦產資源開發情況進行監督管理,根據礦產資源法的授權和規定,對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及管轄海域內的各類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實行年度檢查制度。

(2)年檢工作要在各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礦主管部門和市(地)、縣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組織實施。礦山企業主管部門應積極協助同級地礦管理機構開展年檢工作,督促所屬礦山企業按照要求做好有關工作,並接受地礦管理機構的監督檢查。

(3)年檢的主要內容包括:礦山企業是否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是否按照采礦許可證批準的內容從事采礦活動,是否按照批準的設計要求進行采礦、選礦作業;礦山企業開采回采率(油、氣田采收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指標制定、定期考核情況及與企業經營承包責任制掛鉤情況;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年報的填報情況;礦山企業儲量增減情況,損失量的構成、報銷情況及存在的問題;對具有工業價值的***生、伴生礦產的綜合開采、綜合回收和綜合利用情況;礦山地質測量機構的建立及地質測量工作規程制度的制定、執行情況;依法繳納開采礦產資源的有關稅、費的情況;無證開采和采富棄貧等破壞性開采的礦產品禁止進入流通領域的執行情況;有無違反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

(4)年檢采用書面審查與實地抽樣檢查相結合的方法。

(四)礦產督察制度

為了切實貫徹礦產資源法和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深入貫徹保護礦產資源,節約、合理利用資源的基本政策,治理礦山環境,依法進行經常性的監督管理,1989年,地礦主管部門頒發了《礦產督察員工作暫行辦法》。礦產督察員是政府部門向企業派出的人員,分為國家級和省(區、市)級。國家級督察員負責所在省(區、市)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工作,重點是國有大型和中央直屬礦山企業,受聘任部門委托可以進行跨省(區、市)巡回督察。地方級礦產督察員負責所在省(區)所屬市(地)管轄區內除國有大型和中央直屬礦山企業以外的其他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的監督管理工作。

國務院和省(區、市)地礦主管部門可向同級礦業主管部門聘任兼職礦產督察員。兼職礦產督察員負責對所在的行業或部門的礦山企業進行礦產督察工作。

礦產督察員的職權主要有:監督檢查采礦權人執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法律、法規的情況;督促檢查礦山企業制定並完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制度;有權參加礦山企業有關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會議,進入采礦、選礦工作現場及其他與采、選礦有關生產活動的場所,調閱有關的文件、圖紙、資料和技術報告;有權調查、糾正和制止破壞浪費礦產資源的行為,要求礦山企業采取措施加強管理、改進工作、提高礦產資源的利用程度;有權參與礦山企業非正常儲量報銷、儲量轉出和即將關閉礦山的礦產資源開采利用情況報告的審批;監督檢查礦山企業“三率”考核指標及考核管理辦法的制定和執行情況;指導督促礦山企業準確、及時上報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統計年報;監督檢查礦山企業礦產資源綜合開發、綜合利用的情況;建議有關部門表揚和獎勵保護礦產資源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派出單位授予的為確保礦產資源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其他監督工作。礦產督察員要深入實際,調查研究,定期向聘任部門和有關管理部門報告工作情況。

(五)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方法

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的方法,除了對礦山企業進行年度檢查、審查礦山企業礦產開發利用統計年報表和礦產督察及抽樣調查外,還可實行執法監督主管部門與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相結合,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與礦山企業自身的監督管理相結合以及專職與兼職的督察人員相結合的方式方法進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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