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事電子與信息技術、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新材料及應用技術、先進制造技術、航空航天技術、現代農業技術、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環境保護新技術、海洋工程技術、核應用技術及與上述十大領域配套的相關技術產品等的壹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的企業叫做高新企業。
擴展資料:
基本要求
1、從事電子與信息技術、生物工程和新醫藥技術、新材料及應用技術、先進制造技術、航空航天技術、現代農業技術、新能源與高效節能技術、環境保護新技術、海洋工程技術、核應用技術及與上述十大領域配套的相關技術產品。
以及適合首都經濟發展特點的其它高新技術及其產品(北京市科委根據國家科技部發布的高新技術範圍和北京市的具體情況,對高新技術範圍和高新技術目錄適時進行補充和修訂並定期公布)範圍內的壹種或多種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的研究開發、生產和技術服務。但單純的商業貿易除外。
2、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研究開發的科技人員應占企業職工總數的10%以上。
4、從事高新技術產品生產或服務為主的勞動密集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應不少於企業職工總數的20%。
5、企業每年用於高新技術及其產品研究開發的經費應占本企業當年總銷售額的6%以上。
6、高新技術企業的技術性收入與高新技術產品銷售收入的總和應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新辦企業在高新技術領域的投入占總投入的60%以上。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
7、企業的主要負責人應是熟悉本企業產品研究、開發、生產、經營,並重視技術創新的本企業專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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