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具有以下特征:第壹,原告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行政相對人,即行政機關管理的所有人或者組織。通常,原告只能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對象。比如公安局拘留了A,A可以作為原告,對公安局的行政拘留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被告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家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前者指我國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後者是指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沒有行政權力,但因某壹法律或法規的特別授權而享有壹定行政權力的非政府組織。比如衛生防疫站,因為有《食品衛生法》的特別授權,享有食品衛生方面的執法處罰工作。雖然不是行政機關,但也可以是被告。
第三,行政訴訟的客體是具體行政行為,而不是抽象行政行為,即不是行政機關制定普遍行為準則的行為。具體行政行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機關委托行使行政職權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政活動中,針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特定的具體事項,涉及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和義務所作出的單方行為。在行政執法實踐中,具體行政行為可以表現為書面決定或行為。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不作為是指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消極行為。
第四,必須是依據法律法規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政爭議案件,即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
第五,必須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即未超過起訴期限,屬於被訴人民法院管轄。
這個問題的實質是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其目的是明確行政機關的哪些具體行政行為應當依法接受人民法院的司法審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對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紀律處分。除上述外,還包括通報、警告、取消榮譽稱號、銷毀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追繳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禁物品、責令不合格產品停止銷售、限期整改、限期拆除、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行政強制措施是指行政機關為維護某種狀態,依法采取的限制公民人身自由或者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的強制措施。中國的財產強制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凍結、出售和拍賣財產。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包括拘留審查、勞動教養、婦女教養、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強制遣返、強制約束、強制撤離現場、強制隔離治療和拘留。
三行政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經營自主權是經濟活動主體依法享有的壹項基本權利,包括財產的擁有權和使用權、收入支配權和資產處置權。經營自主權不受非法幹涉。行政機關幹預企業經營自主權最常見的情形有:將企業合法占有的資產無償轉讓給其他企業;阻礙承包經營權和租賃經營權的正常行使;無序制定計劃,非法幹預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不按規定辦事,隨便派人檢查企業活動;禁止或者強制所轄企業與其他地區、部門的企業聯合。
4.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許可申請和頒發的許可證不予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是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請求,允許申請人從事某種活動的具體行政行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發放許可證和執照,必須符合下列法定條件:申請的行政機關必須是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具有發放許可證權的行政機關;申請人必須在法定許可範圍內申請許可;申請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能力;申請必須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其他法定條件,如配額限制。行政主管機關應當對申請人的許可申請進行認真審查,符合法定條件的,予以批準,並頒發許可證和執照。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符合法定條件,向行政主管機關申請頒發許可證或者執照,行政主管機關明確不予頒發,或者在法定期限內既不拒絕又不確定的,申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5.行政機關拒絕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或者拒絕答復的。行政機關的法定職責既是行政機關的法定權力,也是行政機關的法定義務。對於負有保護人身權、財產權法定職責的行政機關,在符合履行法定職責的法定條件時,必須依法及時履行職責。否則將構成行政失職。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機關的職責是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不同的行政機關有不同的職責,並不是所有的行政機關都有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職責。不負責保護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機關的保護請求被駁回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6 .行政機關未依法發放撫恤金的。撫恤金是公民因公致殘或死亡時,支付給公民或其家屬維持日常生活的費用。本項所指的養老金必須具備兩個特征:
第壹,養老金必須是法律法規規定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駁回行政機關發放撫恤金的請求,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撫恤金必須是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發放的撫恤金。企業事業單位不支付依法應當由企業事業單位支付的養老金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7 .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其履行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承擔哪些義務,由法律、法規和規章明確規定。行政機關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行政機關違法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強加義務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時違法要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履行義務,包括亂攤派、亂收費、亂罰款等。如果行政機關沒有動用行政權力,而是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索要“贊助”,就不能提起行政訴訟。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只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侵犯,都可以提起行政訴訟。這裏的人身權是指沒有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包括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婚姻自主權等。財產權是指具有經濟利益的權利,包括財產權、債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繼承權等。需要指出的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脫崗行為,如民事侵權行為,侵害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人身權、財產權的,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只能通過民事訴訟或者其他途徑解決。
9.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的其他行政案件。《行政訴訟法》頒布實施前,其他具體法律法規規定行政案件可以提起訴訟,但《行政訴訟法》沒有規定行政案件仍然可以由當事人提起訴訟。在行政訴訟法實施過程中,其他具體法律法規仍然可以對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作出具體規定,從而不斷擴大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
人民法院不受理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行政訴訟:壹是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國家行為是以國家的名義進行的,不涉及特定的人或組織在國防和外交方面的行為,如戰爭、軍事演習、與外國建交和締結條約等。二是行政機關制定和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法規、規章或者決定、命令。第三,行政機關決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四是行政機關依法最終決定的具體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