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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況下公司財產清算

什麽情況下公司財產清算

 什麽情況下公司財產清算,清算公司財產壹般是在公司破產的時候開始清算的,此時相關的機構就會指派人去清算,這裏面是有壹些相關流程的,下面為大家分享什麽情況下公司財產清算。

什麽情況下公司財產清算1

  壹、壹般什麽情況下公司財產會清算

 公司清算指公司解散時,為終結現存的財產和其他法律關系,依照法定程序,對公司的財產和債權債務關系進行清理、處分和分配,以了結其債權債務關系,從而消滅公司法人資格的法律行為。公司除因合並或分立而解散外,其余原因引起的解散,均須經過清算程序。

 清算是指非因破產原因而在破產程序之外進行的清算,即公司的解散清算。公司因下列情形而解散的: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四)股東請求而被司法解散

 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二、公司強制清算的情況

 公司清算是基於公司面臨終止的情況下發生的。公司終止的原因有兩種,壹種是公司的解散,另壹種是公司的破產,即公司基於宣告破產而終止。這兩種情況下都會引起公司的清算,只是清算組織和清算程序存在不同。

 強制清算主要指在公司自行清算無法啟動時,通過公權力的介入而開始的壹種解散清算。現行法律規定,主要指通過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組開始清算。

 (壹)提請強制清算的主體:債權人和公司股東;

 (二)強制清算啟動事由:逾期不成立清算組的;故意拖延清算的;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和股東利益的。

  三、公司破產投資人的錢怎麽辦

 公司由於經營不善負債累累,不能繼續正常運轉時,不是公司主動向法院申請破產,就是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公司破產。當公司破產時,對投資人而言,最值得考慮的問題是,還能不能收回投資的資金。

 當公司破產時,投資人想要收回風險投資的資金的,就只有積極參加公司破產清算了。

 通常,只要公司破產清算,清償債務後,仍有財產剩余的,投資人可以全部或部分收回投資;要是公司破產清算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投資人就無法收回投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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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什麽條件下公司要做清算

 公司解散後,要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清償公司的債務,如果財產不足以清償所有債務的,公司要進行破產清算。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壹)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壹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壹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二、企業破產債務償還順序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金,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除前項規定之外的);

 (三)普通破產債權。如果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職工工資、清算費用、社保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並清繳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余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股東投資的比例分配財產。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是不得開展與清算活動無關的任何經營活動且財產在清償前不得將財產非給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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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股東會決定解散公司;

 股東會決定解散公司時,其原因往往多種多樣。比如營業期限已滿、股東數量減少不再滿足相關要求等。

  二、公司宣布破產倒閉;

 公司破產是指公司的資產不足以抵債,財務呈現負數值的情況。因此,企業破產壹般需要達到兩個條件,即經營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簡單來說就是公司壹直虧本而且最終沒錢還債。

  三、政府命令解散公司;

 壹般情況下,公司有違法行為或者有危害國家、社會公***利益的行為出現時,政府才會要求解散。常見的情形有:抽逃和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公司註冊時隱瞞相關信息,以及出租、偽造、出借營業執照等,以及其他違法行為。政府在要求公司解散時,常見的處理方法有:勒令關閉、停產、停辦,吊銷營業執照等。

 《中華人民***和國公司法》 第壹百八十二條 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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