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生產安全事故等五類情形將被列入黑名單。
根據《規定》,凡有下列五類情形之壹的企業,將被納入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管理的“黑名單”: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壹年內累計因事故死亡10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和發現職業病病人後,隱瞞、謊報或者故意破壞現場、毀滅證據的;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因素強度或者濃度嚴重超標,被指出或者責令限期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有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和職業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行為的。
國家安監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五種情形的行為屬於失信行為,必須依法依規予以懲戒。對於企業安全的不誠信行為,要用法律來規範,加大執法檢查頻率,強化懲戒措施,讓行為者失去“裏子”;還要向全社會公開曝光,在評比表彰中實行“壹票否決”,這樣也會丟面子,從而督促企業提高安全生產誠信水平。
此外,在具體的失信情形中,規定體現了安全生產和職業健康壹體化監管的要求。該負責人表示,隨著全國生產安全事故總量的持續下降,從業人員對職業健康的訴求在不斷增加。目前,我國職業危害涉及30多個行業,接觸嚴重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占從業人員總數的25%以上,職業健康監管基礎工作薄弱。有鑒於此,在五類情況中,有三類整合了職業健康的內容。
根據《規定》,企業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為自公布之日起1年;連續進入“黑名單”的,從第二次起管理期限為3年。管理期內未發生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的新行為的,經確認後可將企業從“黑名單”中移除。
嚴格限制或禁止審批“黑名單”企業的新項目。
根據《規定》,監管部門將建立黑名單企業常態化暗訪機制,每半年至少抽查1次,每年至少約談其主要負責人1次。此外,安監總局將及時向有關部門和單位通報黑名單企業信息,按照有關部門規定對黑名單企業采取嚴格限制或禁止新項目審批、土地使用、礦業權取得、政府采購、證券融資、政策性資金和財稅政策支持等措施,並作為銀行決定是否放貸的重要參考依據。
安監總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這體現了《規定》堅持上下互動、多部門聯動的特點,最大限度地降低失信主體的失信成本。多部門懲戒,就是要真正做到“壹處失信,處處受限”。
此外,為突出系統性和可操作性,《規定》在黑名單信息管理機制上設置了采集、通報、交換、公布、移除等五個環節和相關責任主體,並對信息采集的具體要素、相關工作時間、執法頻次等提出了諸多規範或量化要求,形成了環環相扣、職責明確的閉環管理體系。比如《規定》提出“每條信息應當包括生產經營單位名稱、工商註冊號、單位主要負責人姓名、行政處罰決定書、執法單位等要素”,為相關部門之間實現* * *樓* *享創造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