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使用註冊號、字號統壹代碼的通知》第壹段,是對企業註冊號或字號實行統壹管理,使所有在全國註冊的企業獲得唯壹合法的註冊號或字號。根據國家計委、國家技術監督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起草的《全國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代碼編制規則》,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和編號現為
壹、《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和營業執照名稱由我局和國家技術監督局統壹編制,我局負責發放和管理。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註冊號和《營業執照》字號由八位數字的本體代碼和壹位數字或字符校驗碼組成(詳見附件)。
三、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準企業登記的同時,應賦予企業壹個法定的註冊號或字號,並在《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及其復印件上填寫註冊號或字號。許可證復印件必須與許可證上填寫的註冊號或字號壹致。為了掌握許可證的份數,可以在背面進行編號。
四、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註冊的企業,其註冊號和名稱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提供給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