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底,1978,紐交所率先規範。自當年7月1起,所有在交易所註冊上市的企業必須成立由外部董事組成的監事會。隨後,美國證券交易所也做出了類似的規定。20世紀80年代以後,紐交所的《上市公司手冊》要求董事會成立獨立的審計委員會,嚴格監督企業的財務。香港聯合交易所成立後,要求在聯合交易所上市的企業至少要有兩名獨立董事。1992,倫敦證券交易所制定了《上市公司良好行為規範》,全面規範了上市公司董事會行為規範,特別強調加強非執行董事對執行董事和管理層的監督和控制。上述情況說明,督促上市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是監管的應有之義,盡管具體由證券監管部門還是證券交易所負責,要根據各國國情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