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證研究指研究者親自收集觀察資料,為提出理論假設或檢驗理論假設而展開的研究。實證研究具有鮮明的直接經驗特征。實證研究方法包括數理實證研究和案例實證研究。
實證研究與案例研究區別有以下幾點。
1、定義的角度不同。實證研究是相對於規範研究而言,是指利用已有數據對過去經驗狀態的壹種研究方法。而案例研究,是以解釋某壹案例的方式來獲取我們自身所需要的信息。例研究可以用到實證研究這壹方法工具。
2、研究方法不同。實證性研究方法可以概括為通過對研究對象大量的觀察、實驗和調查,獲取客觀材料,從個別到壹般,歸納出事物的本質屬性和發展規律的壹種研究方法。案例研究法是實地研究的壹種。研究者選擇壹個或幾個場景為對象,系統地收集數據和資料,進行深入地研究,用以探討某壹現象在實際生活環境下的狀況。
3、起源不同。
案例研究乃由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創始。1870年,蘭德爾出任哈佛大學法學院院長時,法律教育正面臨巨大的壓力。
其壹是傳統的教學法受到全面反對;其二是法律文獻急劇增長,這種增長首先是因為法律本身具有發展性,其次是在承認判例為法律的淵源之壹的美國表現尤為明顯。
蘭德爾認為,“法律條文的意義在幾個世紀以來的案例中得以擴展。這種發展大體上可以通過壹系列的案例來追尋。”由此揭開了案例法的序幕
實證研究的產生:作為壹種研究範式,產生於培根的經驗哲學和牛頓——伽利略的自然科學研究。法國哲學家孔多塞(1743-1794)、聖西門(1760-1825)、孔德(1798-1857)倡導將自然科學實證的精神貫徹於社會現象研究之中。
他們主張從經驗入手,采用程序化、操作化和定量分析的手段,使社會現象的研究達到精細化和準確化的水平。孔德1830到1842年《實證哲學教程》六卷本的出版,揭開了實證主義運動的序幕,在西方哲學史上形成實證主義思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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