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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網絡新聞宣傳管理系統?

互聯網站發布新聞管理暫行規定(全文)

中新網北京165438+10月7日消息: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信息產業部今日聯合發布《互聯網站經營發布新聞業務管理暫行規定》。

該條例全文如下:

第壹條為了促進我國互聯網新聞傳播發展,規範互聯網網站新聞發布業務,維護互聯網新聞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合法性,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發布新聞的互聯網站。

本規定所稱發布新聞,是指通過互聯網發布和轉載新聞。

第三條從事新聞出版業務的互聯網網站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國家保護從事新聞出版業務的互聯網網站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負責管理全國互聯網站的新聞出版業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依照本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站新聞發布服務的管理工作。

第五條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新聞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單位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屬新聞單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站(以下簡稱新聞網站),經批準可以從事新聞出版業務。其他新聞單位不單獨設立新聞網站,但經批準可以在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單位設立的新聞網站上設立新聞版面,從事新聞出版業務。

第六條新聞單位設立新聞網站(頁)從事新聞出版業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審批:

(壹)中央新聞單位建立新聞網站從事新聞出版業務,報國務院市新聞辦審批。

(二)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機構設立新聞網站從事新聞出版業務,由主管部門審核,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準。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屬新聞單位設立新聞網站從事新聞出版業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審核,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準。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新聞單位在中央新聞單位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的新聞網站上設立新聞專頁從事新聞出版業務,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審批,並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備案。

第七條符合本規定第九條所列條件的非新聞單位依法設立的綜合性互聯網網站(以下簡稱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經批準可以從事刊登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的業務,但不得刊登自行采寫的新聞或者其他來源的新聞。非新聞單位依法設立的其他互聯網網站不得從事新聞出版業務。

第八條依照本規定第七條從事新聞出版業務的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的網站,由主辦單位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審核,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準。

第九條從事新聞出版業務的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從事新聞出版業務的宗旨和規章制度;

(二)必要的新聞采編機構、經費、設備和場所;

(三)有具有相關新聞工作經歷和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專職新聞采編人員,並有相應數量的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專職新聞采編人員;

(四)有符合本規定第十壹條要求的新聞信息源。

第十條申請從事新聞出版業務的互聯網網站,應當填寫並提交國務院新聞辦公室統壹制發的《互聯網網站從事新聞出版業務申請表》。

第十壹條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從事刊登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新聞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應當與上述新聞單位簽訂協議,並將協議副本送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公室備案。

第十二條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各部門新聞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發布的新聞,應當在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上發布,並註明新聞來源和日期。

第十三條互聯網站發布的新聞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壹)違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

(二)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破壞民族團結的;

(三)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

(五)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謠言,編造並傳播虛假新聞,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傳播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互聯網站鏈接境外新聞網站,刊登境外新聞媒體和互聯網站發布的新聞,必須報國務院新聞辦公室批準。

第十五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國務院市新聞辦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新聞辦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已取得從事新聞出版業務資格的,情節嚴重的,取消其從事新聞出版業務的資格:

(壹)未取得新聞出版經營資格發布新聞的;

(二)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發布自行采寫的新聞或者不符合本規定第七條規定來源的新聞,或者未標明新聞來源的;

(三)綜合性非新聞單位網站未與中央新聞單位、中央國家機關新聞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直屬新聞單位簽訂擅自發布其新聞的協議,或者簽訂的協議未履行備案手續的;

(四)未經批準,鏈接境外新聞網站,發布境外新聞媒體、互聯網網站發布的新聞。

第十六條互聯網站發布的新聞含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內容之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十七條互聯網站發布的新聞含有本規定第十三條所列內容之壹或者本規定第十五條所列情形之壹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責令關閉該網站。並吊銷其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從事新聞出版業務的互聯網站,應當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60日內,按照本規定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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