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披露、不披露 重要信息罪 ,指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和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利益的行為。本罪的犯罪構成具體是: (壹)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公司、企業的信息公開披露制度和股東、社會公眾和其他 利害關系人 的合法權益。 (二)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披露或者不按規定披露,嚴重損害股東或者其他人的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三)本罪在主觀方面只能由故意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四)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 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立案標準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 經濟犯罪案件 追訴標準的補充規定二》第六條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刑法第壹百六十壹條)依法負有信息披露義務的公司、企業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造成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經濟損失數額累計在五十萬元以上的; (二)虛增或者虛減資產達到當期披露的資產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虛增或者虛減利潤達到當期披露的利潤總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四)未按照規定披露的重大訴訟、仲裁、擔保、關聯交易或者其他重大事項所涉及的數額或者連續十二個月的累計數額占凈資產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五)致使公司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或者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被終止上市交易或者多次被暫停上市交易的; (六)致使不符合發行條件的公司、企業騙取發行核準並且上市交易的; (七)在公司財務會計報告中將虧損披露為盈利,或者將盈利披露為虧損的; (八)多次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多次對依法應當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規定披露的; (九)其他嚴重損害股東、債權人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上一篇:什麽是“國家企業技術中心”?下一篇:勝利通海集團怎麽樣 發展前景如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