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是指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正常活動的聲譽;同時構成對社會公***秩序的侵犯。本罪犯罪對象的印章,必須是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侵犯國家機關或自然人的印章不構成本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條
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偽造、變造居民身份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偽造公司印章罪如何認定
偽造公司印章罪是指沒有辦理合法手續,私刻公司的印章的行為的犯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偽造公司印章罪是行為犯,不要求達到壹定結果就可以認定該罪,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作出了該行為,即沒有辦理合法手續,私刻公司的印章就可認定偽造企業印章罪,同時該罪還是故意犯罪。
根據刑法第280條第2款的規定,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應當立案。偽造公章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