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經營藥品、實行規模化管理經營的組織形式。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有關規定》:
第二條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是指經營同類藥品、使用統壹商號的若幹個門店,在同壹總部的管理下,采取統壹采購配送、統壹質量標準、采購同銷售分離、實行規模化管理經營的組織形式。
擴展資料《中華人民***和國藥品管理法》:
第三十四條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可以自行銷售其取得藥品註冊證書的藥品,也可以委托藥品經營企業銷售。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從事藥品零售活動的,應當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
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自行銷售藥品的,應當具備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委托銷售的,應當委托符合條件的藥品經營企業。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和受托經營企業應當簽訂委托協議,並嚴格履行協議約定的義務。
第五十壹條 從事藥品批發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從事藥品零售活動,應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取得藥品經營許可證。無藥品經營許可證的,不得經營藥品。
藥品經營許可證應當標明有效期和經營範圍,到期重新審查發證。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藥品經營許可,除依據本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遵循方便群眾購藥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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