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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期報告預披露的規定

法律分析:公司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1。公司的基本信息。2.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3.公司股票、債券的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十名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動情況;4.管理層討論和分析;5.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其對公司的影響;6.會計報告;7.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三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依法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所披露的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簡明、清晰、易懂,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信息披露義務人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向所有投資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披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內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不得披露或者泄露該信息,不得利用該信息進行內幕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公開義務人提供依法需要公開而未公開的信息。

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在境內外公開發行和交易的,信息披露義務人在境外市場披露的信息應當同時在境內市場披露。

第十五條中期報告應當記載以下內容:

(壹)公司基本情況;

(二)主要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

(三)公司股票、債券的發行及變動情況,股東總數,公司前十名股東持股情況,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動情況;

(4)管理層討論和分析;

(五)報告期內重大訴訟、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其對公司的影響;

(六)財務會計報告。

(七)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上市公司預期經營業績出現虧損或者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作出業績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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