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對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和有關部門的具體職權分工由國務院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條:本法所稱政府采購,是指各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在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購目錄範圍內或者采購限額標準以上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的行為。第四條政府采購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2000年4月4日國務院批準,2000年5月1日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發布)第七條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
2.從法律角度來說,上述654.38+0.5萬元預算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采購,適用招標方式。
然後,對於招標投標法體系適用的政府采購項目招標,由建設、水利、交通等行業監管部門按各自職責進行監管,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項目預算和政府采購政策的監管。
對於適用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政府采購項目(非招標),財政部門負責政府采購的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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