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利用國際組織或外國
使用政府貸款和援助資金的項目。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
第二
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範圍包括:
(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和信息網絡等郵電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供)水、灘塗治理、水土保持、水利工程;(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汙水排放和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線、公共停車場等城市設施;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文章
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公用事業項目範圍包括:
(壹)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遊等項目;
(四)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五)商品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四條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專項建設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自有資金,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第五條
國家融資項目的範圍包括:
(壹)使用國家發行債券融資的項目;
(二)利用國外貸款或擔保籌集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
(四)國家授權投資者投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六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資金的項目範圍包括: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七條
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六條規定範圍內的各類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達到下列標準之壹的,必須進行招標: (壹)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於第(壹)、(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以上的。
第八條
在建設工程勘察設計中,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或者對其建築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九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進行公開招標。招標活動不受地區和部門限制,不得歧視潛在投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