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六條公安機關及其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報警,制作登記表並記錄下列內容:
(壹)報警的方式和時間、報警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電話,也應當予以記錄;
(二)道路交通事故發生或者發現的時間、地點;
(3)人員傷亡;
(四)車輛類型、車輛車牌號、是否含有危險品及危險品種類、是否有泄漏等。;
(五)涉嫌交通肇事逃逸的,還應當查詢並記錄逃逸駕駛人的車輛類型、顏色、特征、逃逸方向、體貌特征等相關信息。
報警人未報姓名的,應當記錄在案。如果警察不願意公開他的名字,他應該保密。
交通事故發生後,交警應當立案,是指在發生交通事故時,交警應當記錄報警的方式和時間、報警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發生或者發現道路交通事故的時間和地點、人員傷亡情況、車輛類型、車輛車牌號等相關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第八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後,應當及時趕赴現場。沒有人員傷亡且事實清楚、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並在記錄事故情況後恢復交通。拒絕離開現場的人將被強制離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