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省級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在轄區內實施藥品監督管理法律法規;核發《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和《醫療機構制劑許可證》,組織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醫療機構制劑室、藥品廣告(含制劑標準和內包裝材料)的審批,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認證,進行藥品註冊初審;監督和抽樣藥品;醫學教育網收集整理、審批藥品廣告,發布藥品廣告批準文號;在管轄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實施執業藥師制度,組織轄區內執業藥師註冊;領導省級以下藥品監督管理機構,組織轄區內藥品監督幹部培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設立國家藥品檢驗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設置藥品檢驗機構。地方藥品檢驗機構的設置規劃,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確定符合藥品檢驗條件的檢驗機構承擔藥品檢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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