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企業資訊 - 失信公司不占股的監事,對個人有無影響!

失信公司不占股的監事,對個人有無影響!

公司被列入失信執行單位的,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限制消費,其他不受影響。上述人員將個人財產用於私人消費實施前述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不得有下列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和消費行為: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船舶二等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的;(五)購置非經營必需的車輛;(6)旅遊度假;(7)兒童上高收費的私立學校;(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如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及以上座位等。延伸信息:失信信息更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壹條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更正: (壹)不應當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二)記錄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的;(3)不誠信信息要刪除。刪除失信信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 (壹)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或者人民法院執行完畢的;(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並已履行;(三)人民法院批準被執行人書面申請刪除失信信息的;(四)本執行程序終止後,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申請執行人或者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五)人民法院因審判監督或者破產程序,對失信被執行人決定中止執行的;(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執行的;(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終止執行的。有納入期限的,不適用前款規定。納入期限屆滿後三個工作日內,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失信信息。依照本條第壹款刪除失信信息後,被執行人有本規定第壹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其重新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被執行人依據本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在刪除失信信息後六個月內申請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參考資料:失信信息公開網-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發布查詢平臺-參考資料: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規定

加載播放器時出錯:沒有Flash播放器,請安裝

公司被列入失信黑名單,法定代表人、監事、股東受到處罰。被限制高消費後,下列行為不得以其財產支付費用: (壹)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輪船軟臥二等及以上艙位;(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的;(三)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高檔裝修住房;(四)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的;(五)購置非經營必需的車輛;(6)旅遊度假;(7)兒童上高收費的私立學校;(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九)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行為。失信被執行人違反高消費限制令進行消費的行為,屬於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行為。經查證屬實的,依照《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拘留,並處罰金。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加載播放器時出錯:沒有Flash播放器,請安裝

公司壹旦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面臨壹系列不利後果:法院可以通過某種方式向社會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告知相關政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行業協會,以便相關單位依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對失信被執行人在政府采購、招標投標、行政審批、政府支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給予信用懲戒;法院應當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告知征信機構,征信機構應當在其征信系統中記錄。公司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也會對法定代表人產生負面影響。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修訂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幹規定》第三條規定:被執行人是單位的,采取消費限制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下列非生活、工作必需的高消費和消費行為: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火車軟臥、船舶二等以上艙位;在星級以上的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高消費;購買房產或新建、擴建、裝修高檔住宅;租用高檔寫字樓、酒店、公寓等場所辦公;購買非營運車輛;旅行和度假;孩子上高收費的私立學校;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所有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及其他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需要強調的是,即使該公司未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只要該公司未在執行通知書規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支付義務,法院仍可(根據申請或自行決定)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和實際控制人采取限制消費措施,不得實施上述高消費和非生活、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也就是說,只要公司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支付義務,其法定代表人就有可能被法院采取限制消費措施。此外,根據2014年3月20日中央文明辦、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國務院國資委、工商總局、銀監會、中國民用航空局、中國鐵路總公司等八部委發布的《關於“建設誠信、懲戒失信”的合作備忘錄》, 當失信被執行人是單位時,信用懲戒的對象還包括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 除了限制消費,信用懲戒措施還包括限制向金融機構貸款或辦理信用卡。可見,公司的負債不僅僅是公司的業務,還涉及到法定代表人,會對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工作和生活產生不利影響。在壹個越來越重視信用的社會,信用的缺失會讓人寸步難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對此應高度重視。如果公司沒錢還,想讓法定代表人不進入信用黑名單,或者從黑名單上除名,有壹個簡單的辦法:主動申請破產!執行程序啟動後,公司法定代表人申請破產是最安全的時候。前面提到的限制消費、限制貸款等信用懲戒措施,只有進入執行程序後才實施。如果債務人公司在執行程序啟動前主動申請破產並被法院受理,則上述措施不能執行,因為根據《企業破產法》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所有涉及債務人的執行案件都應中止執行。從這個方面來說,破產程序實際上是在保護債務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法院在執行程序開始後,已經將債務人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列入信用黑名單,債務人公司仍然可以通過主動申請破產,幫助自己及其法定代表人“正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示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十條規定:因被執行人進行破產程序,法院決定中止執行的,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公司破產是解決公司被執行未決案件的最終途徑。破產不僅可以解決所謂的“執行難”問題,也是避免或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責任的有效途徑。從實際角度來看,由於公司申請破產時不需要預先向法院繳納費用,除了自行聘請律師、會計師等產生的必要費用外,不需要再花任何錢,具有成本低的優勢。主動申請破產不是惡意逃廢債務,而是對既定事實的法律確認,不應該從所謂道德的高度對其進行非理性的批判。相反,應該鼓勵負債企業主動站出來,通過破產程序讓所有債權人得到公平的補償,這也是破產法的立法初衷。

  • 上一篇:什麽樣的人能稱為企業家?
  • 下一篇:實現信息化不同企業不同路徑?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